
条例摘要:
第六十三条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①随地吐痰,罚;
②随处便溺,罚;
③乱扔垃圾,罚;
④空高抛物,罚;
条例摘要:
第六十五条 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乱涂乱画乱刻,罚;
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罚;
损害树木花草,罚;
致树木花草死亡,重罚;
条例摘要:
第六十九条 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
①占用道路、楼道,罚;
②圈占绿地,罚;
③私设地锁,罚;
条例摘要:
第七十一条 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
①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罚;
②溜狗不栓链,罚;
③不清理狗狗便便,罚;
条例摘要:
第七十二条 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①公共区域烧纸、搭设灵棚、“送路”,罚!
②在公共区域焚烧丧葬用品,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