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来,跨境赌博高发不断,人民群众深受其害。其中,境外设立服务器,境内进行宣传的网络赌博更是在跨境赌博案件中占据了绝大部分。相较于线下跨境赌博,网络赌博的隐蔽性、诱惑性更加强烈,赌徒往往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却深陷其中,最终倾家荡产。
对于“网络赌博”的界定和处罚,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今天我们就来了解“网络赌博”的法律问题,认清其危害性,远离网络赌博,守护自己和家人的“钱袋子”。
问:关于网络赌博,国家有何规定?
答:2010年8月31日,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网络赌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
问:“网络赌博”在我国刑法中涉及什么罪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赌博罪”的定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具体行为是什么?
答: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问:在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包括哪些情况?
答: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问:网络赌博中的“代理”行为有何定义?
答: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