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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定文件看【套路贷】的五大常见手段

从法定文件看【套路贷】的五大常见手段 金城银行微资讯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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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套路贷”的高发态势下,不少人都因此倾家荡产。






近期来,在“套路贷”的高发态势下,不少人都因此倾家荡产、人财两空。“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车、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对此,国家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在法律上对“套路贷”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套路贷”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其中,国家及相关部门根据近年来的“套路贷”案件,对“套路贷”的主要犯罪形式进行了总结和归纳。今天我们就来从官方法定文件看“套路贷”的五大常见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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