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消费者在交通运输、旅游景区、餐饮、零售等场所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消费缴费时被商家以“找不开”、“没零钱”、“不卫生”等理由要求消费者“扫码支付”并拒收现金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不熟悉电子支付的公众带来了极大不便,侵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你知道吗,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80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遇到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怎么办?
消费者遇到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保存商家拒收人民币现金的相关证据,拨打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热线12363进行投诉,并按照提示联系相应的受理部门。
商家应该怎么做?
在鼓励多元化支付工具应用的背景下,商家可以充分使用适合自身的支付工具,但要切实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开设现金支付渠道,保障公众的合理支付需求。
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的情形
为履行反洗钱、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进行支付的,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金城银行说
消费者如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城市政务热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投诉、举报,共同维护人民币良好的流通支付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