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告诉你,只要存钱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只要理财就可以拥有高额回报。这种广告千万不要相信!因为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的事情只会存在于梦里,遇事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拆穿非法集资骗局,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2019年4月起,李某组建“非法集资”微信群并担任群主,利用微信群宣传、发布所谓的“赚钱”任务。每一份“赚钱”分为4500元、9000元两种,承诺一个月后分别返还5000元、10000元。其虚构了募集资金用于银行投资、商会合作经营等用途,通过“助理”朱某、姚某、曾某等人利用兼职刷单群进行宣传,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加入该微信群投资“赚钱”任务。李某将所募集资金少量对外出借、投资外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佣金及购置房产、汽车等个人消费。经查证,至2021年初,李某向各地30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4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3600万余元。

2011年末,张某和崔某在某投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上述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多地成立分公司,分别以年化收益率6%-18.8%、4.8%-12.5%为诱饵,采取公开散发传单、投资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开发、投资绿色食品项目、生态园建设工程项目等为由,面向1万余名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25.91亿元。所吸收资金部分用于支付投资人的到期本息、放贷、上述项目的投资、发放公司员工工资、奖金、提成等。截至案发,未到期本金超人民币15.8亿元。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到的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