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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所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的标准进行处罚,不应依据环评批复中非国家或地方标准进行处罚。
其中《环境保护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所以对于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核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污,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相关标准及总量是判断排污单位是否合法排污的标准和依据。
依据上述规定排污许可证中的排放浓度是严格依据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核定的,除排污范围承诺更严格排放浓度的,核发机关不能以非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核准。
所以,如果排污许可证中核准的排放标准与环评批复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以排污许可证中标明的为准,不应依据环评批复中非国家或地方标准进行处罚。
02-
第二种情况就是:
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具有合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环保机关可以环评文件提出或环评批复中要求的高于非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染物物排放标准(限值)作为处罚依据。
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以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以及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现在环保部门和司法实践多将环境影响的审批视为行政许可行为,比如环评审批部门在有合法合理理由情况下,环评文件中批复的企业高于国标及地标的标准,梁工认为可将其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
所以在这里,梁工提醒排污单位,如发现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中核定的排污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及时与审批机关进行沟通,必要时可提出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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