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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亮点解读之公共秩序篇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亮点解读之公共秩序篇 泰达控股订阅号
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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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条例》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

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

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01

膀爷、霸座、插队,罚!

一到炎炎夏日,街面上总会出现一道不那么亮丽的风景线──“膀爷”。他们把公共场所当成自己的家,赤裸上身旁若无人。这既是对别人的不尊重,更有损于城市形象。

“霸座”现象接连成为社会热点。各种“霸座男”“霸座女”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强词夺理”,霸占别人的座位不肯让座。


条例摘要: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02

“广场舞”扰民,罚!

广场舞作为一种健身的方式,以其特有的风格吸引不少人参与。但健体娱乐也要注意文明,避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条例摘要: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行为规范解读:

条例主要从着装礼仪、遵守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在公共场所应当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避免干扰他人;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爱护公共设施;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保持环境卫生。


来源:文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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