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列出了“清单”,这是对本市创建文明城市宝贵经验的总结,也是推进天津文明城市建设法治化、常态化的客观要求,更是创新社会治理、建设美丽天津的重要内容。《条例》围绕市民百姓生活中显现的不文明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例,有效规范市民行为,形成文明生活的良好习惯。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殡葬、祭扫中,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条例》从营造邻里和睦、维护社区秩序的目标处罚,在环境保护、文明养犬、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引导市民自觉抵制和远离不文明行为,主动维护社区公共环境,养成良好文明生活习惯。
来源:文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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