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方法》,对促进电子商业汇票发展及推广做了详细的说明。第三十五条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

内容中提到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电票新政对推进票据市场创新、防范票据交易风险和市场扩容都将产生积极作用,同时对票据市场相关机构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原来,付款方赊账账期为3个月,收款方承担三个月资金成本,若其融资成本为6%,则三个月融资成本为1.5%;现在,付款方即期签发四个月期限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予收款方,无融资成本,且较原先延长一个月,收款方若能将票先后转让支付,亦无融资成本,且可降低账面资产负债率。
付款方若持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可凭借出票人资信度,享受商票保贴利率4%,则四个月融资成本只需1.33%。付款方也可持票向其授信银行申请电子商票保兑,若保兑年利率为1.5%,则四个月保兑成本为0.5%。经保兑的尚自商票就增信为电子银票了。


鼓励金融机构基于协议代理客户发起出票(含提示承兑和交付申请)、转让背书、贴现申请等行为并作出电子签名。金融机构还需为企业办理柜面电票业务、批量电票业务和集团企业集中管理电票业务提供便利。同时,增强商业信用,发展点在商业承兑汇票。各金融机构以上下游关系密切的产业链龙头企业或集团企业为重点,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使用电票。探索采用保函、保证与保贴业务等形式,增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促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流通。


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对收款人而言是一种债权凭证,对付款人而言是一种债务凭证,所有票据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依法履行票据责任。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使企业依赖商业信用,促进企业规范信用行为,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对于市场主体增强信用观念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都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224号文发出是央行大力推动电票的重要原因,规范票据市场运作、有效控制票据业务操作风险。电票普及后,由于出票人不良信用会被系统记录,信用环境可以更好,银行被风险套利的行为亦会大大降低。酝酿多时的电票时代即将来临,一些早已发力电票业务模式的金融企业也迎来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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