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产业政策 | 文化科技重点政策一周汇总(2024.12.16-2024.12.20)

产业政策 | 文化科技重点政策一周汇总(2024.12.16-2024.12.20) 智恒文化科技创意园
2024-12-24
2

文化科技重点政策一周汇总

(2024.12.16-2024.12.20)


01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日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函〔2023〕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要,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牵头制定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行为负面清单;

  (二)实行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指南发布、项目受理、立项审核、资金拨付、项目验收、资金追偿、绩效自评等,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三)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及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行为负面清单;

  (二)审核按规定提交的科技研发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适时组织开展科技研发资金财政评价;

  (三)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单位是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规范使用科技研发资金;

  (二)按照规定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开展会计核算,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经费统筹使用、结余经费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资金退回等管理工作;

  (三)积极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  科技研发资金资助对象应当是参与或者支持科技研发活动的单位,具体包括:

  (一)深圳市内外直接参与深圳市科技研发项目的单位。

  (二)为深圳市科技研发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深圳市内外单位。

  (三)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或者按照深圳市有关政策应当给予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单位。

  第八条  科技研发资金资助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事前资助。项目立项后完成前,给予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二)事后补助。项目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或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财政到账资助资金进行审计或评估,给予科技研发资金相应补助。

  (三)奖励补助。项目已经完成研发工作,对项目科研成果或达到的技术水平进行审核或认可,给予科技研发资金奖励补助。

  (四)深圳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助方式。

  第九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实际需要,对经费支出科目类别等进行调整。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人力资源费等三项。具体为:

  (一)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人力资源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人员费或劳务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人力资源费列支应结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列入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的项目组成员(不含预算管理单位在编人员)人员费(即工资性支出)、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三项。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经费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对事前资助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预算应当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确认。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汇总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经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

  第十三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总经费原则上应该包括科技研发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高校、科研机构等非企业类法人单位项目总经费中可以不包括自筹资金部分。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资助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供可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设备证明后,已有设备可按现值计入自筹经费,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设备除外;同一项目设备可以用于不同科技项目,但不能重复计入不同项目的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实行经费包干制的事前资助类项目,不再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研发资金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使用:

  (一)事前资助类项目,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规范使用资金。

  (二)事后补助、奖励补助类项目,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统筹用于本单位研发活动或者用于支持深圳市创新主体研发活动。

  (三)经市政府批准或者按照深圳市相关政策要求,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用于促进深圳市科技创新的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获得资助的单位拨付资金,联合申请项目的,资金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合同书或者任务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事前资助类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约定拨付。事后补助和奖励补助类项目,应当在下达资助计划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资助单位。

  (二)项目资金拨付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历史项目超期未验收、未按要求退回资助资金、银行账户冻结等影响项目研发或者经营异常情形的,应当暂缓拨付资金,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提出异议或者整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异议申请或者整改结果进行核实,如异议成立或者经整改影响项目资金拨付的异常情况已消除,应当恢复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自暂缓拨付资金通知之日起超过1年未申请异议或者项目经整改仍未能达到拨付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拨付资金并按规定撤销或者终止项目。

  (三)在完成项目审核立项、签订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重要程度、资金需求紧迫性等提出拨付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部门预算批复前、在市财政部门提前预下达指标规模内预拨项目资金。

  (四)事前资助类项目,资助金额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计划分批次拨付资助资金。事后补助、奖励补助类项目,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或者根据预算执行计划分批拨付。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资助资金的具体拨付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相关会计准则专账登记、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高校、科研院所应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对于野外考察、邀请外国专家来深交流等科研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报销凭证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凭项目负责人签名按规定程序据实列支。对于港澳高校在深研究机构与校本部联合承担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可以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约定将科研资金跨境拨付至校本部使用。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业务经费,应与行政管理费用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技研发资金中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不纳入“三公”经费、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及考核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第十九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调剂后的间接费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总额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实行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行为“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禁止性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与“负面清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第二十一条  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及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除涉密项目外,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情况信息在项目承担单位范围内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资金及利息。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资金、使用不合规资金及利息。

  (四)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的项目,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利息。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项目,按程序停止后续拨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技术专家予以协助,确定应退资金额度,并且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终止通知要求及时退回相关款项。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和项目情况实施跟踪监控,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视情形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评估,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续期、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提醒、指导或者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防控。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科技研发资金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利息,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合规合理使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失信情况及违反“负面清单”管理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收回违规使用资金、停止项目拨款、追回已拨资金等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的项目,预算调剂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按照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行为负面清单


  附  件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行为负面清单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负面清单内所列情形,禁止列支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所获得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开支项目经费,不得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负面清单具体如下:

  一、直接费用

  (一)设备费

  1.不得购买、试制或租赁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软件工具;

  2.不得购买按照深圳市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相关规定需要评议而未经评议的仪器设备;

  3.不得购买办公电脑(项目组成员研发专用电脑除外)、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办公桌椅等办公相关设备用品。 

  (二)业务费

  4.不得支付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业务费;

  5.不得购买办公材料(硒鼓、墨盒等)及基本建设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砖、瓦、灰、砂、石等,因科研项目研发需要的除外);

  6.不得向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者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7.不得支付与私家交通工具相关的油、电等费用;

  8.不得支付电话费、网络费等。

  (三)人力资源费

  9.不得支付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0.不得向非项目组成员、预算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支付人员费;

  11.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劳务费形式向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项目组成员支付工资;

  12.单个项目不得向同一项目组成员同期支付人员费和劳务费;

  13.不得向本科研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

  二、间接费用

  14.不得支付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

  15.不得将绩效支出费用支付给非项目组成员。

  三、其他

  16.不得支付基建设施的建造费、改造费(针对设备本身的技术改造除外);

  17.不得向中介机构支付费用(因项目研发和验收需要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审计报告等必需的费用除外);

  18.不得用于偿还项目单位的债务及利息;

  19.不得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及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

  20.同一支出事项不得在不同项目中重复列支;

  21.签订合同书的项目不得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且验收未有结论前支付费用(执行期内发生的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尚未支付、且需在执行期结束后支付或检测、验收所需的检测、审计报告等费用除外)。

  四、相关说明

  22.项目单位获得的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经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并且应当建立与“负面清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23.市科技研发资金稳定资助的科研机构使用稳定资助资金开展的科研项目可以结合科研机构实际参照本清单执行,涉及科研机构基本运行和日常业务的稳定资助资金使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4.本清单所称的项目组成员,是指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中项目组人员,如项目组成员有变更,以有效变更文件为准。













查看通知原文或附件可访问http://stic.sz.gov.cn/gkmlpt/content/11/11914/post_11914780.html#25180


0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18日

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战略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的实施意见》(粤府〔2023〕90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制定本措施。

  一、丰富生态要素供给

  (一)加大普惠服务资源供给。加快推进鹏城云脑III等先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市内重大算力基础设施以优惠价格提供算力服务。依托重大项目资源,以创新方式支持企业低成本使用算力、模型、语料等人工智能服务资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发放“训力券”。每年发放最高5亿元“训力券”,降低人工智能模型研发和训练成本。对租用智能算力开展大模型训练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初创企业提高资助比例至60%。(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

  (三)发放“语料券”。每年发放最高5000万元“语料券”,促进语料开放共享和交易,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对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购买非关联方语料进行大模型研发和应用的企业,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企业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语料,对符合规模质量、更新频率和应用成效要求的开放语料,按照语料年度共享使用情况,给予每个数源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务和数据局)

  二、深化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

  (四)发放“模型券”。每年发放最高1亿元“模型券”,降低人工智能模型应用成本。对企业依托经国家网信办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模型服务、智能体开发应用等,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良好成效的,可按不超过模型购买费用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支持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每年投入最高1亿元,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科学研究等重点领域,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对具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应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建设主体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具有引领作用的标杆应用项目,可提高资助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加速开放政务应用场景。每年投入最高5000万元,推动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等场景开放,支持基于开放场景的人工智能应用开发。聚焦政务服务、教育、医疗健康、交通、气象、经济运行、公共安全、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每年开放不少于50个应用场景,整合行业资源和高质量数据,鼓励企业针对场景需求开展人工智能产品开发,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解决方案。对经论证可行并在实际场景中投入使用的人工智能产品,根据应用推广等情况,给予开发企业最高5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政务和数据局)

  (七)支持人工智能产品应用。支持AI电脑、AI手机、智能可穿戴设备、AI虚拟现实设备、全屋智能产品、具身智能机器人等应用大模型技术的智能硬件产品研发推广。对销售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年度爆款产品,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支持人工智能软件首版次应用。鼓励人工智能软件的开发、应用、推广,推动人工智能软件规模化应用,打造生产力工具。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且已实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人工智能软件,给予软件开发商最高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九)加大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支持力度。每年投入最高3亿元,聚焦人工智能的数学原理、基础架构、核心算法等前沿方向和具身智能、自动驾驶、人工智能芯片等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对基础研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300万元、60万元的资助。对科技重大专项和人工智能“揭榜挂帅”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3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加速培育人工智能国产生态。支持建设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基于国产人工智能根技术和工具链,为企业提供模型应用迁移和适配服务,培育全栈自主可控人工智能生态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为企业实施模型应用迁移和适配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中企业所承担的部分,市、区联合给予不超过50%、单家企业最高3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政府)

  (十一)鼓励人工智能软件开源。支持企业和相关机构开源人工智能计算平台、编程模型和集成开发工具,形成领先的人工智能开源基础底座。支持构建第三方算子库、预训练模型、模型智能体等开源软件,可根据下载量、性能、行业影响力等情况,给予开源主体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面向人工智能领域建设开放创新平台、开源社区、评测适配中心、创新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置通用模型库等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并开放共享。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平台,按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已建平台,按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审定运营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成功申报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按照相关要求可给予最高1:1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建设人工智能重点实验室。鼓励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人工智能领域重点实验室,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源头创新和应用场景联合研发。对批准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单个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已建成的市重点实验室,每三年开展周期评估,评估结果为良好或优秀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

  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十四)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依托重点区打造“零租”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中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给予6个月至3年不等的免租优惠,并提供算力、模型、语料、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服务。推动人工智能方向特色软件名园建设,集聚人工智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经认定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00万元奖励,对考核获评优秀的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前海管理局,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政府)

  (十五)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创业。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深创新创业,对经评审具有重大技术能力的核心团队,给予资金支持。对人工智能领域顶尖人才,提供事业平台、科研经费、团队支持和生活保障一揽子“政策包”支持。支持人工智能留学人才在深创业,对注册时间在6—48个月内的企业,择优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六)加强人工智能人才培养。以人工智能赋能学科交叉融合,支持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人工智能优势学科,在学科建设经费中给予支持。培养高素质人工智能教师队伍,优先支持高校人工智能特聘岗位人才选聘。实施“行业大模型+产学研”深港联合培养专项,着力培养人工智能工程师和产品经理。支持企业牵头建设人工智能人才实训基地,校企联合培养高素质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十七)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服务。设立人工智能产业基金,汇聚多元资本构建人工智能百亿基金投资生态,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探索投补联动、投贷联动等支持机制,打造陪同企业成长的耐心资本。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资助、科技保险资助、知识产权融资贴息等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低利率贷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政府)

  (十八)打造产业交流高端平台。围绕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行业交流和大赛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活动,按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附则

  本措施与我市市级层面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重复享受,相关资助额度受年度总额控制。对于已获得国家或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我市各级财政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的投资额。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具体执行范围和程序。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自2024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查看通知原文或附件可访问

https://gxj.sz.gov.cn/gkmlpt/content/11/11906/post_11906152.html#3115


0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护航新型工业化网络安全典型案例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护航新型工业化网络安全典型案例和成效突出地区遴选工作的通知》(工网安函〔2024〕926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24年护航新型工业化网络安全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面向积极开展护航新型工业化网络安全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护航行动)的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工业控制产品厂商、网络安全企业等,聚焦护航行动对企业网络安全能力提升作用,征集遴选一批安全防护成效突出、服务赋能效果显著、具备较好应用示范价值的典型案例。

  (二)申报方向包括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工业控制系统安全评估、工业控制产品安全漏洞治理、网络安全威胁监测服务等5个方向。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积极开展护航行动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在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近5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申报主体出具承诺函)。

  (三)每个申报主体结合实际申报1个方向,同一案例不可通过多途径同时申报。相关案例由企业单独申报,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申报。

  三、组织方式

  (一)请申报主体填写《护航新型工业化网络安全典型案例申报表》(模板见附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并提供与申报表填报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具体见附件),如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等文件;系统定级备案报告、测评报告、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应用情况佐证材料等;关键技术措施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信用中国报告、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记录等;案例获得该领域奖励评优的相关证明等。相关材料应有清晰的分类及索引目录。

  (二)请申报主体于2024年12月24日前,将典型案例申报表、佐证材料、电子版材料光盘等材料(一式四份)邮寄至我局,电子版材料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以送达时间为准,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我局将对案例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典型案例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形成2024年护航新型工业化网络安全典型案例名单。

  (五)申报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请各区积极发动辖区企业申报,我市推荐典型案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个。

  (六)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性强。

  四、联系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陈钰文 88101343

  邮箱:chenyuwen@gxj.sz.gov.cn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146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数字产业处) 陈钰文收

  申报咨询: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张瑜 15701311081 黄海波 15210838512

  特此通知。

  附件:护航新型工业化网络安全典型案例申报表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

1.护航新型工业化网络安全典型案例申报表.docx









查看通知原文或附件可访问

https://gxj.sz.gov.cn/gkmlpt/content/11/11908/post_11908397.html#3115


04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集丝路电商“丝路云品”活动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单位):

  在全球化浪潮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刻影响下,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正积极把握时代机遇,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往来,推动“丝路电商”国际合作,深圳市商务局现发起“丝路云品”系列活动。“丝路云品”活动旨在推出丝路云品主题促消费活动,展示、销售伙伴国优质商品,举办国别主题日、丝路云品展销等,提升“丝路云品”关注度和影响力,共享“丝路电商”发展机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形式及时间

  线下集市(展销)、线上活动等。

  2024年12月-2025年1月。

  二、活动原则

  政府搭台、企业(单位)参与、市场化运作。

  三、征集对象

  我市各商贸流通领域符合要求的商圈、商场及涉及进口商品的有关企业(单位)、协会、平台机构。

  四、支持事项

  (一)协调新闻媒体对分会场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二)参与本次“丝路云品”的企业(单位)将被录入我市丝路电商信息库,常态化帮助企业对接相关协会、供应链等开展系列活动。

  五、有关要求

  参与“丝路云品”活动的商圈、商场及涉及进口商品的有关企业(单位)、协会、平台机构应遵守以下事项:

  (一)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安全工作和活动实施,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二)相关费用由主办方自行筹措承担,不得以政府名义开展经营性活动;

  (三)高度重视活动宣传工作,根据行业特点打造宣传热点,提高宣传效果,并根据活动排期报送成效、可对外宣传的数据等内容,便于及时宣传,扩大影响力;

  (四)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诚信守法,保证产品质量,履行服务承诺,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严禁“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以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严防在活动中引发网络负面舆情。

  六、材料报送

  请有意向参与“丝路云品”活动的各企业(单位),填报附件《“丝路云品”活动征集表》,并于12月25日前通过政务邮箱dzswc@commerce.sz.gov.cn报送。我局将汇总形成“丝路云品”活动方案及重点活动目录,推出一批高品质系列活动,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消费中心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88102413、88107054

  电商处邮箱:dzswc@commerce.sz.gov.cn

  附件:“丝路云品”活动征集表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

1.附件:“丝路云品”活动征集表.xlsx




  




查看通知原文或附件可访问

https://commerce.sz.gov.cn/gkmlpt/content/11/11907/post_11907743.html#524



05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2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因工作需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延续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8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执行,为支持深圳市知识产权、深圳标准、农业食品发展、质量品牌等领域各项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市场监管局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科学标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自愿申报、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及时修订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围绕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求,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使用范围;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通过信息化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评价和清理,开展续期评价及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八)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指导市市场监管局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续期、压缩和撤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

  (三)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其他部门(个人)义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即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申报事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

  (二)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规范项目管理,实施项目自评,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符合资助(奖励)目标,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善档案资料管理;

  (三)负责在项目完成后按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依法确定的机构等,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包括:

  (一)知识产权领域

  1.坚持质量导向,鼓励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培育,推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实施,开展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加强高价值专利、商标品牌、精品版权的培育和奖励;

  2.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加强知识产权投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金融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示范基地和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3.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推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产业导航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区域布局长效机制;

  4.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开展中长期系统性知识产权培训,构建我市知识产权人才梯队;

  5.培育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引导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发展,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产业链;

  6.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活动,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风险防控,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7.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为企业或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查明、风险预警、保护指引、技术支持、纠纷协商调解等公共服务,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支持社会力量研究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最新状况,开展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8.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二)深圳标准领域

  1.支持参与标准研制,包括:国际标准(含国外先进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

  2.支持开展标准试点或示范建设;开展标准验证检验检测、实施企业标准排行榜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开展对标达标专项行动等标准化技术支撑服务;制定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开展深圳标准认证及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举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设立深圳标准化教育课程;开展贸易关注提案、TBT通报评议活动;

  3.支持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开展深圳标准宣传培训、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开展深圳标准理论研究等标准化活动;

  4.奖励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ISO和IEC各种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及各类深圳标准人才;

  5.落实市委市政府在打造深圳标准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三)农业食品发展领域

  1.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模式创新;支持农业产业化、绿色化发展;支持农业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农业科技化发展;支持农作物种业和现代生物育种及新品种推广;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建设; 

  2.支持食品行业质量管理提升;支持食品行业规范化管理和发展;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支持农业食品品牌化发展;支持熟食中心建设;

  3.支持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支持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保障禽畜产品供给安全和质量提升;

  4.支持农业食品交流合作;培育高品质美食产业,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美食之都”,推广深圳美食名片,扩大“美食深圳”国际影响力;

  5.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农业食品发展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四)质量品牌领域

  1.引导全市相关单位提升质量、打造品牌,为获得中国质量奖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配套奖励资金;

  2.落实市委市政府在质量品牌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对象、具体条件、具体标准由本办法第八条所述各领域专项资金的操作规程、年度申报指南、依据项目计划签订的项目合同等文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方向,制定发布配套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申请、项目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操作规程应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并修订发布。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事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在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前,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编制项目分年度资金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编报控制数,在随同其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申报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通知其按要求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以执行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跨年度安排编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与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并向社会公开。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予安排预算。对于合同类管理的项目,可通过项目合同书、预算编制表等形式明确项目预算明细。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制定本部门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率列入本部门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在规定信息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算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领域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资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四)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市市场监管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或奖励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需要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核实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需要验收、审计后才能拨付的项目,按规定程序验收、审计后办理拨付;

  (八)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采用合同类管理的资助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应与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等,按合同内容组织项目验收,核准项目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对项目验收异常情况予以处理,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抽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在项目验收报告中反映。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合格后,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进行资金结算。对非预算管理单位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在项目验收报告中明确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单位区分市级预算管理单位、非预算管理单位、区级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在规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可包括资助或奖励范围及标准,项目申请、审查、评审、拨付和监督等内容;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申报方式途径和申报材料要求,时间地点、经办部门、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资助和奖励金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等。对未立项的项目应告知申报单位不通过的原因;

  (四)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专项资金预决算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1年之前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并将评价和审计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研究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存续期间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政府提出压缩或撤销的调整建议:

  (一)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二)设立依据已被调整或者废止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三)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者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四)由于专项资金的原因造成市市场监管局连续两年预算支出进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的,应当压缩专项资金规模。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跟踪监控和中后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或者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再评价工作,可对连续获得项目资助的承担单位进行总体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内部预算统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合同制管理的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和申报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国有权益和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加强管理,分类核算,依法依规妥善处置,保证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专业机构负责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选择专业机构的重要依据。专业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市市场监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专业机构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督促申报单位,全额退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十五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上级归口管理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市场监管局专项资金预算统一管理,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使用分配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专项资金管理执行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看通知原文或附件可访问:

https://amr.sz.gov.cn/gkmlpt/content/11/11908/post_11908361.html#21881


06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高水平体育赛事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高水平体育赛事资助管理,推动南山区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了《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高水平体育赛事资助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2月3日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高水平体育赛事资助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高水平体育赛事资助管理,推动南山区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主办单位为非政府组织在南山区举办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高水平体育赛事。

  有多家单位主办的赛事,应当推举一家主体作为代表申请。

  由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或区政府有关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列入区政府民生实事任务的全民健身活动项目、已申报南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三条 资助范围

  符合如下任一情形的,认定为高水平体育赛事: 

  (一)举办国际级高水平体育赛事(需取得国际级体育联合会

  或国际级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

  (二)举办国家级高水平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国家级体育联

  合会或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

  (三)举办省级(含港澳台)高水平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省级体育联合会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

  (四)有国际或国内排名前列的队伍或者运动员参加,且水平高、影响大、市场前景好的赛事。

  (五)其他符合南山区体育发展政策、南山区重点支持、且经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评议认定的赛事。

  第四条  资助原则

  符合上述范围的赛事主办方,可遵循“自愿申请、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择优资助”的原则,向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赛事资助。

  第五条  资助资金用途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场租、安保、医疗、志愿者、宣传等与赛事直接相关且实际支付的费用。

  与高水平体育赛事相关的接待费、中介费、出场费、奖金等,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六条  资助标准

  根据赛事等级、体育项目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确定资助金额。国际级赛事、国家级赛事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万元的办赛资助,省级赛事每次可给予不超过30万的办赛资助,其他赛事每次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办赛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拟资助项目经审定的办赛总支出的50%。

  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级和区级资助的,两级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的总支出的50%。

  第七条  申请人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

  (二)申请人应当具有举办相应赛事、活动及培训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能力,以及具备完成资助项目所需的市场运作、宣传推广等能力。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四)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主要成员近五年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名单、未被采取其他失信惩戒措施,以及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

  申请人应当从实际出发,客观真实、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并于赛事举办前3个月申报资助事项。

  申请人申报资助项目时须提供《南山区高水平赛事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组织方案、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赛事请示函、赛事实施方案、预算测算明细及其他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需要的审批文件。

  由承办方作为申请人的,需提供主办方出具的赛事授权书。

  第九条  资助项目审批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请人按照本规定所需资料向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书面材料。

  (二)初审。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的资质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完整性、内容合规性、有无重复申报等情况。

  (三)评审。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直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根据赛事等级、体育项目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因素开展评审。

  (四)审定。上报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项目、资助对象及资助金额。

  (五)签订协议。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与资助对象签订《南山区高水平体育赛事资助协议书》(附件2),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协议,视为放弃申请。

  (六)付款。赛事项目完成验收和审计后拨付。

  第十条  申报变更情况处理

  资助对象应按期开展相关赛事,在发生以下情况时需及时提交书面申请附相关报告及文件,经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职能科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小组审批、决定:

  (一)资助赛事延期开展。

  (二)资助赛事取消。

  (三)资助赛事项目金额或预算明细有较大变动。

  (四)资助项目的赛事形式发生变更。

  (五)资助项目终止。

  (六)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资助资金必须是专款专用,资助对象不得侵吞、挪用。

  第十一条  验收程序

  资助对象应自项目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验收材料,内容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赛事总结、赛事相关现场照片及视频、费用明细表、验收申请书等。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对项目的承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资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有权拒绝资助,或降低资助额度:

  (一)违反《体育法》等有关规定的。

  (二)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照项目计划执行,或与批准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的。

  (四)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政府资助资金侵吞或挪作他用的。

  (六)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的。

  (七)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审计要求

  项目结束后,资助对象需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审计,需将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发票、费用明细总表等资料交由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合格则按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第十四条  标注资助标志

  接受资助的赛事项目,应在宣传册、海报、门票、场地广告、体育展示等宣传材料的显著位置上标注“深圳南山”、“南山区人民政府”或“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字样。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资助对象应自觉接受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指定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文件归档

  项目完成后,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相关科室应对各项赛事资料分类整理并妥善保管。归档的资料主要包括:南山区高水平体育赛事资助项目申请表、项目协议书、赛事工作方案、上会议题申请表及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会议纪要、赛事举办相关照片及视频资料、秩序册、成绩册、赛事汇报总结报告、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

  第十七条  解释及实施

  本办法由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高水平体育赛事资助项目申请表.docx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高水平体育赛事资助协议书.docx











查看通知原文或附件可访问

https://www.szns.gov.cn/xxgk/qzfxxgkml/zcwj/qjzcwj/content/post_11901909.html


END

来源:各级政府部门网站

编辑:智恒产业园

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智恒文化科技创意园
聚焦“文化+科技”融合创新——智恒文化科技创意园!打造数字经济新形态,绽放文化资源新魅力,每周分享产业政策与行业资讯。
内容 213
粉丝 0
智恒文化科技创意园 聚焦“文化+科技”融合创新——智恒文化科技创意园!打造数字经济新形态,绽放文化资源新魅力,每周分享产业政策与行业资讯。
总阅读4
粉丝0
内容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