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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动态资讯收集10.21-10.27

能源动态资讯收集10.21-10.27 晟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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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资-讯

10.21-10.27

绿

本周汇总

01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

02  上海绿电交易实施方案提出9月新并网项目必须配置储能装置;

03  重庆、河北、安徽出台独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参与电力市场相关规则;

04  安徽能源局发布用户侧储能技术导则;

05  光伏及储能系统/EPC价格等供了解。


详见如下:


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  

《方案》坚持长短结合,提出两个阶段主要目标

  • 第一个阶段是当前至2025年,重点是夯实碳排放数据基础,全面建立碳排放年报、快报制度,着力完善区域、行业企业和产品碳排放核算制度方法,建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为“十五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实施碳排放双控提供数据支撑。

  • 第二个阶段是2026至2030年,重点是全面提升碳排放核算能力水平,构建完成系统完备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推动健全相关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标准规则、管理机制和方法研究等,确保碳排放数据能够有效满足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管控要求。  

《方案》作为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的重要配套文件,着眼于服务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工作,重点推动完善区域、行业、企业、项目、产品等层级碳排放核算制度和标准,部署了8个方面23项具体任务:  

1

健全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碳排放数据年报、快报制度,逐年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2

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等。

3

健全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组织制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企业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相关核算方法要求等。

4

构建项目碳排放和碳减排核算体系。研究制定项目碳排放核算指南,设定重点行业项目碳排放准入水平等。

5

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发布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通则等国家标准,加强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建设等。

6

建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公布主要能源品类和重点基础产品碳排放因子,定期更新全国及各省级地区电力平均排放因子和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等。

7

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和新型方法学研究。建立基于电力大数据的碳排放核算机制,完善“电—碳分析模型”,研究建立碳排放预测预警模型等。

8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碳排放核算规则与国际沟通衔接,开展基础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等。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410/P0202410244024181069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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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浙江省外政策


1

上海

10月17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介绍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项目参与绿电交易的相关规定,电价结算方式,并提出9月份新并网的项目,都要配置储能装置

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生物质发电、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完成市场注册的分布式(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可参与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和市内绿色电力交易参与用户分为两类:

  • I类绿电企业:已建档立卡且不享受国家补贴(平价、补贴期满、自愿放弃)

  • II类绿电企业:已建档立卡的带补贴、低价项目

(1)绿电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在国家有明确规定或市场运行出现重大异常的情况下,可合理设定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的上、下限。

(2)市内I、II类绿电企业(含分布式发电主体)的超发电价(仅指电能量价格)暂按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

(3)绿证收益抵扣补贴

  • I类绿电企业: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等相关损益均归发电企业

  • II类绿电企业:绿证价格=绿电交易价格-燃煤发电基准价(若为负则视作为0,下同),冲抵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或归国家所有

  • 竞配低价发电企业:竞争配置价格低于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部分产生的差价收益,按一定比例(暂按95%)统筹由电网企业专账管理,用于保持本市工商业用户电价稳定。鼓励带补贴项目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上网电量比例超过50%且不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可优先兑付补贴

2024年9月起,新并网发电的I、II类绿电企业需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或者参与本市调峰调频市场,承担相关调峰调频责任。存量新能源原则上给予3年豁免期,后续适时予以调整。

https://fgw.sh.gov.cn/cmsres/36/3617251fd4eb45f495d416a6d67b5c8d/9d661892e02954a05896a4ddd29865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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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2

四川

重庆

10月18日,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印发《川渝一体化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行规则》的通知,本规则适用于四川、重庆两省市间开展的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后续待条件成熟,可将西藏电网及相关经营主体纳入到本市场中。

经营主体包括:

(一)服务提供方:调峰资源富余省(市)的燃煤火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电站,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负荷侧调节资源。

(二)服务需求方:调峰资源不足省的发电企业。

(三)输电方:电网企业。

  • 独立新型储能根据省内调度计划,申报可交易时段、可交易时段的增加充电电力和交易价格、可充电容量等,按照价格非递增原则逐区间申报(最多5个区间),形成“电力-价格”曲线。

  • 抽水蓄能电站根据省内调度计划,申报可交易时段、可交易时段的抽水电力和交易价格、可抽水电量等,按照价格非递增的原则进行逐区间申报(最多5个区间),形成“电力-价格”曲线。若抽蓄机组抽水时不具备连续调节能力,按照单机容量整数倍进行申报。

  • 独立新型储能落地电量视为所在企业的跨省外购电量。独立新型储能落地电量对应的省(市)内放电量、放电时段及放电价格,由所在省(市)调度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则另行组织,并结算对应的省(市)内电能量费用。

  • 抽水蓄能电站落地电量视为所在企业的跨省外购电量。落地电量对应的省(市)内放电量、放电时段及放电价格,由所在省(市)调度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则另行组织,并结算对应的省(市)内电能量费用。

  • 抽水蓄能电站因参加市场交易而获得收益的20%由抽水蓄能电站保留,80%按国家相关政策处置。

https://hzj.nea.gov.cn/dtyw/tzgg/202404/P0202404305452524384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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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官网


3

河北

10月24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7部电力现货市场系列规则,分别为:


1.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基本规则(结算试运行V2.1版)

明确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及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可参与市场交易。

2.河北南网电力市场成员管理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V2.1版)

表示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经营主体需具备聚合可调节负荷以及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的能力。

3.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V2.1版)

明确了建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型经营主体参与河北南网电力中长期交易的长效机制。

4.河北南部电网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V2.1版)

表示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未来考虑报量报价参与出清,现阶段,申报运行日的发/用(充/放)电曲线,不申报价格。

5.河北南部电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V2.1版)

6.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V2.1版)

7.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V2.1版)

--------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官网


4

安徽

10月21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用户侧电化学储能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主要适用于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用户侧储能设施,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的用户侧储能设施参考执行。

《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用户侧储能项目的并网建设管理:用户侧储能接入用户配电网前应向电网企业履行报装手续,经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后方可施工建设。用户侧储能建设完成后,应向电网企业申请并网验收与调试,由电网企业出具并网验收意见。这也意味着,用户侧储能项目的建设管理将愈发的规范,用电企业不经报装,自行接入用户侧储能设备的行为将被约束。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安徽省用户侧电化学储能在一般规定、储能系统、监控系统、保护通信与控制、电能计量、并网、防雷与接地、消防与安全、运行维护及退役、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https://fzggw.ah.gov.cn/group6/M00/0C/0E/wKg8BmcXICiAGoldAAEsAOk852E57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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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安徽省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实施方案》中明确规模≥5MW/1h的独立储能电站可自主选择发用、用电侧参与中长期交易。场化交易电量按照“顺价模式”结算,不再执行上下浮动政策,尖峰电价政策继续执行。

中长期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包括:燃煤(不含皖电东送机组)发电机组、平价新能源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以及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经营主体。

其中,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在交易过程中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发、用电侧市场经营主体身份参与报价

储能电站应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充电功率暂定为≥5MW,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1小时

中长期交易周期主要包括年度、多月、月度(内)等。交易价格实施方案规定如下。

  • 市场化交易电量按照“顺价模式”结算,即电力用户按照“交易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形成各时段用电价格,不再执行上下浮动政策,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其他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和安徽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 为保障电力保供平稳有序,尖峰电价政策继续执行。【现行尖峰电价加价标准为:(中长期交易均价+输配电价)*1.843*0.2】。

  • 燃煤发电机组交易价格(不含容量电价)按照“基准价格+上下浮动”确定,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20%;中长期双边合同均价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20%,各时段价格不受20%范围限制;集中交易、日滚动交易各时段价格上下限与现货市场保持一致。

  • 高耗能企业(以政府出具的名单为准)与其他用户在市场交易中分开组织,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价格不受上浮限制。

  •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按照公告发布之日前(含当日)已开展的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计算。

https://fzggw.ah.gov.cn/group6/M00/0C/0D/wKg8BmcWBZ2AHJMjAABze2ex4fw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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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市 场 价 格-----


01---光伏

10月21日

根据产业供应链的报价情况来看,硅料、电池片以及组件价格持续稳定,组件价格有小幅波动。

展望后势,需求端,近期分布式光伏项目新规的出台,中长期有望对分布式市场进行规范化,短期内,部分备案项目被调整为自发自用后,其装机积极性面临一定的影响。


供给端,近期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文,就光伏组件当前成本进行了分析,并明确表态低于0.68元/W的投标中标涉嫌违法。针对低于成本的中标,以及低于成本中标后可能出现的以次充好、不能履约的行为,协会将予以关注,并考虑采取全行业通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这一措施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组件超低价中标的现象。

--------详见公众号:光伏盒子


02---储能

10月12日-10月18日

储能EPC、储能系统项目开标21个,规模约1211.8MW/2800.271MWh。


  • 储能EPC项目中标公示10个,装机容量为904.5MW/2139.03MWh,中标价格落在0.695元/Wh至1.21元/Wh之间,均价为0.945元/Wh。


  • 储能系统采购11个项目开标,装机容量为307.3MW/661.241MWh,中标价格落在0.486元/Wh至1.45元/Wh之间,均价为0.831元/Wh。


--------详见公众号:储能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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