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获取土地使用权、资金、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展服务国内市场,积极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内外资企业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科研合作项目等方面的公平待遇。
(十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并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商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各类诉求和问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八)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十九)发挥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充分借鉴新加坡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经验,进一步健全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行政司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二十)切实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的,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