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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号令与DA/T 99-2024中的“档案备份要求”比较

22号令与DA/T 99-2024中的“档案备份要求”比较 数字罗塞塔计划
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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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档案局令第22号《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和档案行标DA/T 99-2024《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实施规范》,两者针对“档案备份要求”的规定之间有没有联系和区别呢?

国家档案局令第22号《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章“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中涉及部分“电子档案备份”相关内容,详细参见本号文章《<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中的“保管与处置七条”》。近期发布的档案行标DA/T 99-2024《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实施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更不用说了,本身就是针对“档案数字资源备份”相关要求制定的,那么两者针对“档案备份要求”的规定之间有没有联系和区别呢?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1


总体比较


《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而制定的,主要在“第五章 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中对电子档案备份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相关内容比较简略。而《规范》作为首个关于档案数字资源备份的档案行业标准,明确了备份的目标、原则、组织和管理,并规定了在线备份、离线备份和异地备份的具体流程和技术要求,相关要求非常详尽。

《办法》中对档案备份的规定较为宽泛,主要强调了备份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多介质、多套、异地等备份要求。而《规范》则提供了更为详细的实施规范,包括备份对象的界定、备份载体的选择、备份形式以及备份检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了方便描述,以下我们从《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出发去找到《规范》中的对应内容,并进行对比分析。


2


备份系统比较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档案馆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用系统,支撑电子档案接收、存储、备份、鉴定、开发、利用、统计、转换、迁移、销毁等工作。


《规范》5.2.6


比较分析: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备份工作的实施基础是备份系统的建设。《办法》强调了系统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而《规范》则提出了更为详细的功能要求。

▲  《规范》对备份系统的功能要求


3


备份对象比较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档案备份工作,制定电子档案备份工作方案,对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完整备份


《规范》5.4备份对象


比较分析: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办法》和《规范》在备份对象方面存在差异。《办法》的适用范围是电子档案,所以强调的是电子档案以及信息系统的备份。而《规范》则提出了更为全面的备份要求,包括电子档案、元数据、目录数据、数字化成果等。此外,《规范》还建议根据档案管理的实际需求,对处于不同阶段的档案数字资源进行备份。并且,除了对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本身进行备份以外,还要对其配置数据和日志数据等重要数据进行备份。

▲  《规范》对备份对象的要求


4


备份载体比较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应当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介质中选择至少两种符合长期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


《规范》5.7备份载体


比较分析:

《办法》与《规范》在备份载体的选择上都以磁介质、光介质和缩微胶片为主。《办法》要求至少使用两种存储介质,以确保数据的长期安全,但未具体说明使用哪些介质。而《规范》则明确提出了在线备份和离线备份选择载体的要求,除此之外,《规范》还建议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使用频率,选择适当的存储载体,以平衡成本和数据保护的需要。


注:《办法》中用了“介质”一词,《规范》中则用了“载体”一词,实际上是一回事,相关概念辨析文章可参见《存储介质还是存储载体,这不是个问题》


《规范》中备份载体的选择列表


5


备份形式比较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在线方式和离线方式保存至少三套完整数据,每种介质上保存一套完整数据,一套在线应用,两套备份。


《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档案馆应当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根据需要有条件的档案馆可以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信息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


《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国家档案馆可以建设电子档案备份中心,提供电子档案备份服务。


《规范》5.5备份形式


比较分析:

《办法》与《规范》均强调了至少需要三套备份数据(《规范》需要5.5.2和5.5.3结合起来看)。《办法》着重于在线与离线备份的结合使用,而《规范》则更进一步,提出了包括在线备份、离线备份、异地备份以及异质备份在内的多种备份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不但要求“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而且“根据需要有条件的档案馆可以建设灾难备份系统”,也就是说这里不但要求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数据级容灾备份,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考虑系统级容灾备份。


同时,《办法》提出了“电子档案备份中心”的建设要求。关于这一点,笔者完全赞同并竭力推动,特别是对于副省级以上国家档案馆而言,建设区域性电子档案备份中心,为区域内的档案保管机构提供集约化的电子档案备份服务绝对是一件大好事。


6


备份检测比较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应当制定检测策略,定期对电子档案可读状况、所处软硬件环境、存储介质完好程度等保管情况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对电子档案数据进行转换、迁移。


《规范》6.6和7.6


比较分析:

《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定期对电子档案的可读状况、所处软硬件环境、存储介质完好程度等进行检测。《规范》6.6和7.6则具体规定了检测策略,强调了检测过程管理,并要求保留检测记录。


7


总结


在比较了《办法》与《规范》在档案备份方面的具体要求和差异之后,我们可以看出:《办法》更注重于档案备份管理的宏观指导和系统建设要求,而《规范》则提供了更为全面和细致的备份流程和技术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档案管理机构应在《办法》的要求指引下确定本单位的档案备份战略和框架,并参照《规范》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满足自身需求并可以落地实施的档案备份工作指南,从而有效提升档案备份工作的管理水平,确保本单位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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