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河南省美付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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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显示,河南省美付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由于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3个月;罚款840000元;吊销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注册证;没收付之帆违法所得4500元,罚款13500元,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没收林书兵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12000元,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