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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中心更新2则医疗器械生产与监督相关问答

核查中心更新2则医疗器械生产与监督相关问答 迈迪思创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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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核查中心更新了2则医疗器械生产与监督相关问答,详情如下:

Q: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79条最后一句规定“发生其他变化的,注册人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请问生产体系相关变更(比如变更包装供应商/包装材料等)是否属于79条最后一句规定的其他变化,如属于,按照规定这个规定是具体指什么规定?如无明确规定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渠道/怎么给当局报告?
A:

您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的其它变化指前三项所述变化之外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变化,包括变更包装供应商。经电话与咨询人沟通,咨询产品为骨科植入物类医疗器械产品初包装材料变更,企业应在变更前对拟变更初包装材料进行相关研究,包括生物相容性研究、稳定性研究、无菌保证屏障有效性研究等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详询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Q:
老师,您好! 公司为有源三类生产企业,公司原材料分为A类(关键元器件)、B类、C类;按照公司《供应商审核管理规定》对供方进行了资料审核及准入,没有进行现场审核,请问老师,对于供方的审核,特别是A类供方的审核是否一定要进行现场审核?仅对供方资质、材料、出厂报告等进行审核后是否可以? 谢谢老师!
A:

您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对采购物品的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采购数量等,制定相应的供应商准入要求,对供应商经营状况、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供货期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或进行产品小试样的生产验证和评价,以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及供应商的相关情况采取相应的审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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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迪思创是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法规咨询综合服务提供商(CRO+CDMO),可以为全球医疗器械客户提供注册检测、临床试验研究、临床评价、质量管理体系、委托研发、技术成果转化、样品与商业委托生产等中国NMPA上市前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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