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同类别的客户,在进行身份识别是需要的信息也不同。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说一下,自然人客户、非自然人客户、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以及特定自然人客户在进行身份识别时,都需要哪些具体的信息。
自然人客户: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非自然人客户(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任命文件、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国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联系方式、地址及在公司的持股情况等。
义务机构应当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态和实际情况,逐层深入并判定受益所有人。按照规定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每个非自然人客户至少有一名受益所有人。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涉及理财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未单独列举的情形的,义务机构可以参照基金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执行。
1.对于外国政要,义务机构除采取正常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强化的身份识别措施:
(1)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确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
(2)建立(或者维持现有)业务关系前,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或者授权。
(3)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财产和资金来源。
(4)在业务关系持续期间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
2.对于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办理业务出现较高风险时,应当采取本条第一项第2目至第4目所列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3.上述特定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其特定关系人。
4.如果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为上述特定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应当对该非自然人客户采取相应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一)确认客户真实身份,能够使金融机构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身份信息,构建真实、完整、全面的客户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保障金融工具使用合法性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二)有效识别客户,能够为金融机构分析可疑交易提供更丰富的基础数据,保障监测分析结论的合理性,增强金融机构资金监测的有效性。
(三)开展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有助于提高客户洗钱风险排查结果准确性,从而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着力排查高风险客户群。
没有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就无从谈起。
通过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并监测分析客户交易情况、调查涉嫌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为相关部门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有利于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维护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