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变化:
企业需配合:
1.
为防范不法分子冒名开户,严防出租、出借、出售账户等行为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银行为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
2.
企业在办理其他按规定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使用存款账户编号代替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3.
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违反规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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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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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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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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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
银行应负责:
1
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2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银行应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3
企业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银行应查明原因,并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能够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优化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职责,全面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是支持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今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在经营方面将享受更加便利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