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总体要求为“两个不减、两个加强”,即企业开户便利度不减、风险防控能力不减、优化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服务要加强、账户管理要加强。并不意味着可以降低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审核标准,降低账户开立准入门槛。
所以,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银行将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1)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银行应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3)企业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银行应查明原因,并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包括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以及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经审核符合开立条件的,银行应与企业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予以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还应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人查询密码,并交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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