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套路贷”案件中,不法分子们利用合法外衣、低息诱惑,使得不少人都纷纷中招。面对“套路贷”的高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相关情形和处罚进行了规定,并对“套路贷”的犯罪主体进行区分和定义。
在“套路贷”犯罪中,除了进行犯罪的主要实施人外,还有人抱着侥幸心理,从而协助进行“套路贷”犯罪,自以为能够因此逃过法律的制裁,殊不知凡是参与“套路贷”犯罪的,无论是实施还是协助,都将受到严惩!

“套路贷”犯罪形式判定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套路贷”犯罪主体的区分
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协助实施“套路贷”也将受到严惩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二)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三)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四)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五)协助办理公证的;
(六)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八)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