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犯罪团伙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团伙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采用“阴阳合同”是“套路贷”的典型作案手法。犯罪团伙利用受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一般会马上借给受害人一笔小额贷款(如3万元),但在合同中却会夸大金额(如夸大为10万元),并在合同中约定高额利率。合同签订后,犯罪团伙会依照合同约定金额(10万元)向被害人转账,然后要求被害人马上取现或转出实际差额(7万元)给犯罪团伙,以此产生转账合同约定金额(10万元)的交易流水,造成借款假象,为后续虚假诉讼做好铺垫。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团伙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人、朋友索取“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