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工业卫星镇”:沿海开放地区海关管理往事
背景介绍:
1989年2月15日,海关总署第5号令发布了《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并于同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项规定在2007年11月2日被废止[1],但它所涉及的一些概念,例如“工业卫星镇”,如今已鲜有人知。
那么,“工业卫星镇”到底是什么?根据该规定第二条,“工业卫星镇”属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一部分,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关键内容解读
- 企业需向海关注册登记。
- 进出口货物须如实申报并填写报关单,同时交验相关证件。
- 减免税货物应建立专门账册,并定期向海关报告使用情况。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
- 加工贸易成品原则上应复运出口,如需转内销,则需补办进口手续并补缴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规定并非突破性的改革举措,而更像是针对特定区域(沿海开放地区)的一种强调与细化。
例如,第五条第二款提到:“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企业或工业卫星镇派驻关员,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这表明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适应新的外贸格局,海关需要在更基层的地方开展监管工作[2]。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这种“派驻”制度逐渐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取而代之的是无纸化办公和一体化通关模式。
尽管如此,《规定》仍然为研究我国对外开放历程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参考,特别是对于理解“工业卫星镇”的具体职能及其在当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
[1] 海关总署令第167号
[2] 《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