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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观海咨询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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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9月1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2020年 第4号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已获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钟 山

2020年9月19日

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以下行为采取措施:

  • 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 违反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组织或个人的正常交易,或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本规定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维护多边贸易体制。

第四条 国家设立工作机制负责实施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工作机制根据职权或建议决定是否调查外国实体行为,并公告决定。

第六条 调查可采用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等方式,调查期间允许外国实体陈述申辩。

第七条 根据调查结果,考虑以下因素决定是否列入清单:

  • 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危害程度;
  • 对中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
  • 是否符合国际通行经贸规则;
  • 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行为事实清楚时,可直接作出是否列入清单的决定并公告。

第九条 公告中可提示交易风险,明确改正期限。

第十条 对列入清单的实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活动;
  • 限制或禁止境内投资;
  • 限制或禁止相关人员、交通工具入境;
  • 限制或取消相关人员工作许可、停留或居留资格;
  • 根据情节给予罚款;
  • 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改正期内暂不采取措施,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中国企业、组织或个人经申请可与该实体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工作机制可决定移出清单;在改正期内纠正行为并消除后果的,应当移出清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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