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关推广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批次检验”改革
政策背景与实施范围
7月8日,海关总署稽查司、商检司发布稽查函〔2024〕17号文件[1],决定将自2023年10月起在部分直属海关试点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推广至全国海关。
改革核心内容
此次改革在坚持“批批检验”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优质企业优化调整为“批次检验”模式。试点企业优先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选取,同时涵盖通过各直属海关风险评估的非失信企业。
“批次”定义
具体而言:
- 对于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将同一生产商、同一工艺且成分/组分、危险特性一致的产品视为同一批次。
- 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将同一生产商生产的、采用相同运输方式并盛装在相同规格及标记包装中的相同品种、组分、含量的危险货物认定为同一批次。
- 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将同一生产商、同一设计类型、同一材料及工艺的包装产品归为同一批次。
检验流程优化
改革后的检验流程如下:
- 出口危险化学品:海关在企业首次申报时实施现场检验并取样送检。合格后,在批次检验周期内,后续同一批次产品可仅审核单证,不再进行现场检验。
-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海关实货鉴定后,企业在有效期内分批出口时,可由海关出具分证,无需再实施现场鉴定。
-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凭有效期内的性能检测报告及相关合格保证,海关可多批出具性能检验结果单,免于重复检测。
[1] 数据来源:公告原文(已删除无效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