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与“零关税”政策汇总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作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海南具备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的独特优势[1]。
自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建设总体方案》以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包括旅客免税购物及多项“零关税”政策[2]。
旅客免税购物政策
2020年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于7月1日起施行[3]。同年7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配套监管办法(2020年第79号)[4]。
为便利旅客,2021年2月2日新增“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2021年第2号),海关随后发布相关监管要求(2021年第13号)[5]。
此外,2023年3月18日,进一步增加“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两种提货方式,自4月1日起实施(2023年第25号)[6]。
“零关税”政策
原辅料“零关税”
2020年11月11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并于次月1日起施行[7]。同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监管办法(2020年第121号)[8]。
2021年12月24日,清单新增187项商品(财关税〔2021〕49号)。至2025年1月24日,再次增补297项商品,并对原有政策进行调整(财关税〔2025〕1号),于2月1日起实施[9]。
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2020年12月25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10]。2021年1月5日,海关总署配套实施办法(2021年第1号)[11]。
2023年8月15日,政策调整通知(财关税〔2023〕14号)[12]。
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
2021年3月4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13]。同日,海关总署发布监管办法(2021年第23号)[14]。
2022年2月14日,新增游乐设备等内容(财关税〔2022〕4号)[15]。
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
2024年9月5日,五部门联合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财关税〔2024〕21号)[16]。
其他优惠政策
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可享受税收优惠(财关税〔2021〕32号),具体执行由海关总署办公厅通知(署办税函〔2021〕2号)[17]。
2021年7月8日,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发布(财关税〔2021〕34号)[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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