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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修订发布最新《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修订发布最新《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观海咨询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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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适用于进(过)境旅客、进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自境外进入边民互市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随身携带或分离托运,以及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禁止名录

2021年10月20日,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1年第470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公告核心内容如下:

为防范动植物疫病传播及有害生物传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以及公共卫生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原有名录进行修订完善并发布新名录。

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各类进境方式。原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同时废止。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名录》进行动态调整。

禁止携带或寄递进境的主要类别: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 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等,以及动物遗传物质。
  • 肉类及其制品: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
  • 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产品除外。
  • 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奶酪等。
  • 蛋及其制品:鲜蛋、皮蛋、咸蛋、蛋液等。
  • 燕窝:罐头装且经商业无菌处理的除外。
  • 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制品:蛋壳类、蹄(爪)骨角类工艺品等经加工且无血污的产品除外。
  • 饲料、中药材及肥料:来源为动物的产品。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 新鲜水果、蔬菜。
  • 鲜切花。
  • 烟叶。
  • 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三、其他检疫物类

  • 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生物材料及高风险生物因子。
  • 动物尸体、标本、废弃物。
  • 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
  • 转基因生物材料。

注:

  1. 通过携带或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若获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则不受此名录限制。
  2. 携带宠物犬、猫每人限一只,需提供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
  3. 具体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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