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禁止名录
2021年10月20日,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1年第470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公告核心内容如下:
为防范动植物疫病传播及有害生物传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以及公共卫生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原有名录进行修订完善并发布新名录。
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各类进境方式。原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同时废止。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名录》进行动态调整。
禁止携带或寄递进境的主要类别: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 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等,以及动物遗传物质。
- 肉类及其制品: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
- 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产品除外。
- 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奶酪等。
- 蛋及其制品:鲜蛋、皮蛋、咸蛋、蛋液等。
- 燕窝:罐头装且经商业无菌处理的除外。
- 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制品:蛋壳类、蹄(爪)骨角类工艺品等经加工且无血污的产品除外。
- 饲料、中药材及肥料:来源为动物的产品。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 新鲜水果、蔬菜。
- 鲜切花。
- 烟叶。
- 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三、其他检疫物类
- 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生物材料及高风险生物因子。
- 动物尸体、标本、废弃物。
- 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
- 转基因生物材料。
注:
- 通过携带或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若获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则不受此名录限制。
- 携带宠物犬、猫每人限一只,需提供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
- 具体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