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执行。
1992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1992年9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 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 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观海咨询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执行。
1992年9月10日
(1992年9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