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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35号: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35号: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观海咨询
202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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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截至本次发文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3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执行。

署长 戴杰

1992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1992年9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并提供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复带进境,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范围包括:
  • 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 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第四条:进境旅客每种限带一件上述物品,应主动申报,海关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进境物品需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特殊情况不能复带出境的,应提前向出境地海关办结手续。
第六条:中国籍居民、长期旅客如需携带物品出境后复带进境,应在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凭有关单证放行。
第七条:具体申报手续、适用单证及未尽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或未将暂准免税放行物品复带出境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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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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