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取消行政复议“清税前置”
3月28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要点:优化复议与诉讼条件
征求意见稿指出,取消行政复议“清税前置”要求。当事人在纳税问题上如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无需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对比现行规定,修订后的法律将“清税前置”要求转移至行政诉讼环节。这意味着,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当事人不再需要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而是将其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
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关税法》中,同样取消了原《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关于纳税争议需“缴纳税款”为行政复议前置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关税法》已明确取消相关规定,但仍有观点认为关税争议仍需以缴纳税款为复议前置条件,主要依据是现行《海关法》中的条款。
海关法规调整动态
在2023年11月,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拟删除现行《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该删除并非取消相关复议或诉讼规定,而是由于《关税法(草案)》对关税征收进行了全面规定,因此《海关法》无需重复相关内容。
随着《关税法》正式施行,《海关法》的修订也在推进。若沿用2023年的修订思路,预计现行《海关法》中涉及“缴纳税款为复议前置”的规定将在修订完成后被废止。
此外,《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与《关税法》在复议和诉讼条件上存在差异:前者将“清税前置”仅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而后者未对行政复议或诉讼设定“缴纳税款”的前置条件。
根据《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推测,关税争议无论在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中均无“缴纳税款”的前置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