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继续对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
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8号公告,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裁定,若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对中国市场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并对中国产业造成损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0月24日起,继续对上述国家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产品信息及主要用途
共聚聚甲醛(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英文名称通常简称为POM Copolymer,化学分子式为-[CH2-O]n-[CH2-O-CH2-CH2]m-(n>m)。
该产品具有高机械强度、耐疲劳性和耐蠕变性等优良性能,可部分替代金属材料,广泛应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等领域。
进出口税则编号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1010、39071090项下,但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范围内。
反倾销税率详情
根据商务部2017年第61号和2018年第10号公告规定,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 韩国工程塑料株式会社 (KOREA ENGINEERING PLASTICS CO.,LTD.):30.0%
- 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KOLON PLASTICS, INC.):6.2%
- 其他韩国公司:30.4%
泰国公司:
- 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 (THAI POLYACETAL CO., LTD.):18.5%
- 其他泰国公司:34.9%
马来西亚公司:
- 宝理塑料(亚太)公司 (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8.0%
- 其他马来西亚公司: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