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实施公告
1985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并于同年3月10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原则与核心要点
本次修订贯彻了对外开放政策,体现了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进口、保护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关税政策具有对内、对外的统一性,关税收入属于中央,减免由海关统一办理。
关税征收范围与税率运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均应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税。进口税设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
- 对产自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国家的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 对产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国家的货物按最低税率征税。
完税价格审定规则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为采购地正常批发价加上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一切费用(如包装费、运费、保险费等)。若无法确定正常批发价,则以国内同类货物价格为基础估算。
特殊情况下的完税价格规定
- 国外修理后复运进境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修理费和工料费为完税价格。
- 国外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以到岸价与原出口货物到岸价之差额为完税价格。
-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正常租金为完税价格。
税款缴纳与退补机制
纳税人需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逾期每日加收千分之一滞纳金。
对于因海关误征、短卸或申报退关等情况导致多纳税款的,可在一年内申请退税。
关税减免情形
-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货物免征关税。
-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物品可免税。
- 国外运输途中或起卸时受损货物,海关可视情况酌情减免税。
申诉程序
如对归类或完税价格有异议,纳税人应在接到税款缴纳证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