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火锅店侵权“小某坎”商标,登记经营者被判连带赔偿2.5万元
2025年12月18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雅安市雨城区某火锅店在经营中持续使用与注册商标“小某坎”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朱某英作为该店2024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9日期间的登记经营者,依法推定为责任主体,应就该期间内产生的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酌定金额为25000元。
“小某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四川某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发现,雅安某火锅店在2023年已签署侵权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仍于店招、装潢、支付凭证等多处继续使用“小某坎”标识。因该店于2024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9日期间将经营者变更为朱某英,权利人遂起诉要求火锅店与朱某英共同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火锅店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赔偿5万元,但以“无证据证明朱某英实际参与经营”为由,驳回对其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登记经营者推定担责,赔偿限于补偿性部分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朱某英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若应担责,责任范围如何界定。
二审法院指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具有对外责任推定效力;朱某英未能举证排除自身责任,应就其登记期间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鉴于其经营期间占比较小,且无证据表明其知晓此前侵权事实,故仅对补偿性赔偿部分担责,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驳回对朱某英诉请的判项,改判其在2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