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der吉他商标争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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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前夕接到的一起Fender投诉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投诉方为美国知名乐器制造商Fender Musical Instruments Corporation。
成立于1946年的Fender,过去50年间已成为美国文化的重要象征之一,对现代音乐音色的发展贡献显著。通过推出商业化的实心电吉他、第一把电贝斯及经典音箱,Fender的乐器已在多种流行音乐风格中留下深刻印记。


Fender经典产品概述
以下为Fender的经典系列:
Telecaster Thinline:

Telecaster Deluxe:

Stratocaster系列拥有两种不同的琴头设计,大小、形状和琴头Logo均有差异。“大琴头”为Fender CBS时期的标志特征,始于1965年末,用于提升品牌辨识度。

国际商标保护布局
Fender为常见的三款琴头设计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图形商标,包括印度尼西亚、美国、新西兰、以色列、欧盟、新加坡、智利、加拿大、菲律宾等。涉及商品类别为第15类乐器,跨境电商需特别注意规避地域及商品类别风险。
商标可每十年续展一次,因此上述琴头商标可长期用于投诉或起诉涉嫌假冒的产品,在领域内形成垄断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