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当地领导干部过问涉及亲属的案件是否构成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不仅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打听案情、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以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和干预个案,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让执纪执法和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对此,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文件,严厉禁止党员干部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法干预司法的党员干部,将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严肃对待司法活动,即使是涉及自己亲属的案件,也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决不可徇私枉法,妄加干预和插手,更不要请当地的领导干部过问,这既违犯党的纪律,也给当地的领导干部增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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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党建中心
审核 | 程 龙
采编 | 张一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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