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的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权力的滥用总是有缘由的。在执纪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从中谋取利益。有的是为本人或亲属谋取利益,如本人或亲属参与经商办企业,通过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等。有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接受他人请托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从而收取他人给予的财物。对这两类行为,均不以《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如果查实收受他人财物的,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党纪处分应当依照《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果是为自己或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利,则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应当依照《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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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党建中心
审核 | 程 龙
采编 | 张一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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