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税局与财政部已发布《2025-77号通知》,明确了对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ILTI)或受控外国企业测试净收入(NCTI)先前已税利润(PTEP)分配所支付(或视同支付)外国税款实施扣减比例的新规。
该通知特别针对年度GILTI(或NCTI)PTEP账户的时效性及追踪要求,以及可准确分配和分摊至此类PTEP的税款处理进行了说明。
政策背景
2017年颁布的《减税与就业法案》设立了GILTI制度,对美国股东从其受控外国企业(CFC)获得的无形收入总额按持股比例征收准最低税。在通过相关扣除额降低该项应税收入的同时,美国企业还可就CFC产生并计入股东应税收入的GILTI所对应的视同支付外国税款,享受80%的外国税收抵免。
根据GILTI制度(或独立的F部分制度)已纳税的CFC收入,在向美国股东分配时通常不再重复征税(对于已根据第962条选择就早期视同应税收入纳税的美国个人股东适用特殊规定)。
依据《减税与就业法案》,对GILTI PTEP分配准确分配和分摊的任何已付或应计(或视同支付)外国所得税,均可计入税收抵免限额(通过提高外国税收抵免上限实现),且不受扣减比例限制。这一操作通常要求对年度PTEP账户及归属于各PTEP类别(如GILTI、消极收入等)的外国所得税进行追踪。
《大而美法案》与《2025-77号通知》
《大而美法案》将现行20%的外国税款扣减比例降至10%,允许就GILTI(或2025年后NCTI)视同支付的外国税款享受90%的税收抵免。该法案进一步通过对GILTI(或NCTI)PTEP分配所支付(或视同支付)税款实施对应的10%扣减,实现了制度协调。
国税局与财政部发布的《2025-77号通知》是围绕《单一伟大美丽法案》国际税收条款系列四项通知中的第三项。该通知宣布即将就此变更出台拟议规章,并承诺对已发布的PTEP拟议规章进行修订。通知明确,此项规则将适用于与2025年6月28日之后结束的美国股东应税年度中,其GILTI或NCTI应税收入相关的分配所对应已付或应计(或视同支付)税款。
例如,若美国股东收到的GILTI PTEP分配与其2025年12月31日年终涉及的GILTI应税收入相关,则适用此规则。即使该GILTI应税收入涉及一个或多个在2025年6月28日前结束应税年度的CFC,此项规定仍然适用。
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为正确适用新扣减比例,需分别维护两组独立的GILTI(或NCTI)PTEP(更准确说是第951A条PTEP):第一组为与美国股东在2025年6月28日及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中产生的第951A条应税收入相关的PTEP;第二组为与美国股东在2025年6月28日之后结束的应税年度中产生的第951A条应税收入相关的PTEP。
10%的外国税收抵免扣减将仅适用于准确分配和分摊至2025年6月28日之后第951A条PTEP组的外国所得税。这些规则同样适用于因投资美国财产规定而被重新分类的第951A条PTEP。
生效日期与适用依据
对于与2025年6月28日之后结束的美国股东应税年度相关的第951A条PTEP分配所对应的已付或应计(或视同支付)外国所得税,通常可依据本通知执行。请注意:就NCTI制度下原始视同应税收入(而非该PTEP的后续分配)视同支付外国税款实施的扣减比例从20%降至10%的规定,将于2025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美国股东应税年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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