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计算方法
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时,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退税率: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退税率调整以货物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否则从低适用退税率。
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确定。
(三)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其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金额确定。
免抵退方法的应退税额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以下公式计算:
-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举例:某生产型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出口业务离岸价(已换算成人民币)200万,内销不含税销售额100万,本月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26万,上月留抵税额3万,出口商品退税率和征税率均为13%。
- 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200×(13%-13%)=0。
- 应纳税额=100×13%-26+0-3=-16。
- 免抵退税额=200×13%=26。
- |-16| <26,应退税额16万元。
- 免抵税额=26-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