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内销政策调整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8号公告,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政策核心要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但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的企业,同样可按季度申报,且需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
注意事项:按季度申报不得跨年操作,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及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进出口商品税则号列、税率、汇率等年底调整可能影响跨年申报。
图 / 黄埔海关
“分送集报”模式优化
新旧政策对比:
- 新政策实施前:企业需在每月15日前对上月内销情况集中申报。
- 新政策实施后: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
案例分析:某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2020年7月分送出区的货物,原需在8月31日前申报,现可延至10月15日前。
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条件
适用对象:区外联网监管企业(E账册企业)、以企业为单元账册企业,以及非联网监管的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担保要求:一般信用企业需提供相当于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50%的保证金或保函。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