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政策解读

政策背景
2021年12月30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5号公告)。这是对2020年第16号公告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旨在打造综合保税区“检测维修中心”,促进企业整合国内国际产业链。
政策亮点
新公告将15类产品增列入维修目录,并放宽了保税维修的形式和条件,支持企业形成生产与维修订单良性循环。
综保区保税维修概览
在综保区内,企业可将待维修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区内进行维修,再复运至原地。目前区内企业保税维修适用以下四种方式:
- 境外货物维修: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维修后复运出境。
- 境内区外货物维修: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外,维修后复运至境内区外。
-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货物维修: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及维修目录内货物可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保区维修。
- 本集团自产货物维修: 自贸试验区内综保区企业可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目录限制。
维修产品范围
- 目录产品: 包括2020年第16号公告附件中的55类产品和2021年第45号公告附件中的15类产品。
- 自用设备: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其他综保区维修。
- 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 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条件下,可开展列入维修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保税维修。
- 不受目录限制产品: 自贸试验区内的综保区企业可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目录限制。
申报要求
根据不同维修货物来源及性质,需遵循以下申报规则:
- 待维修货物:
- 来自境外: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
- 来自境内区外:区外企业出口报关单申报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进口核注清单申报保税维修(1371)。
- 维修用料件:
- 来自境外:监管方式填报区内进料加工(5015)或区内来料加工(5014)。
- 来自境内区外: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5000)。
- 边角料、旧件、坏件: 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按规定销毁处置。
审批流程
- 区内企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 综保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确定企业名单并备案。
企业需关注的问题
- 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
- 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 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产品需如实申报并交验许可证件。
- 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相关信息。
- 对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固体废物按相关规定处置。
- 设立专用的保税维修电子账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