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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分析及治理对策

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分析及治理对策 进出口财税通
202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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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国家鼓励外贸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有效增强了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不法分子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单证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不仅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更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外贸秩序,严重破坏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新三样”领域虚开骗税案:

新兴产业的监管风险


「典型案例」2019年至2022年,以林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操控深圳市道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从上游虚开团伙控制的公司取得品名为“铅酸蓄电池”的虚开发票,虚构生产加工假象后,将其以可退税的“锂电池”名义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49亿元。2025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主犯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万元,其他18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风险剖析一是产业政策红利被恶意利用。新能源等“新三样”产业因国家扶持享有较高退税率,且行业快速扩张,成为骗税分子瞄准的目标。该案中,犯罪分子正是利用锂电池与铅酸蓄电池的退税差异实施骗税。二是虚开变票形成犯罪链条。通过上下游企业勾结,形成“不可退税的商品发票—变票为可退税的商品发票—虚假出口”完整链条,涉案企业多达11家,“分工”涵盖虚开发票、生产造假、出口申报等环节,隐蔽性极强。三是货物生产核查存在漏洞。针对犯罪分子虚构加工过程行为,目前仍缺乏有效的货物流追踪机制,使得虚假生产假象长期未被发现。

农产品“低值高报”案:

进项发票监管的固有难题


「典型案例」2018年至2022年,以戴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其控制的辽宁桃园家饰有限公司,以21名农户名义虚开近5800万元芦苇收购发票(真实交易仅221万元,虚开占比96.1%),并借助关联“空壳”农业合作社虚开2895万元销售发票,采取“低值高报”方式将普通芦苇制品伪装成高档装饰材料出口,骗取退税款1852.72万元。2025年7月,主犯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500万元。

风险剖析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成虚开重灾区。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农户身份核实难度大,部分企业利用这一特点虚构收购业务大额开票。二是投料产出比“严重失衡”。企业申报出口芦苇制品1880吨,却列支芦苇原料消耗量2.68万吨,意味着其声称的原料投入量是实际出口成品量的14倍多,明显违背行业生产规律。三是虚假结汇掩盖“资金回流”。通过地下钱庄将出口收汇资金回流至关联人员个人账户,伪造“货款正常回笼”假象,规避外汇监管。

“买单配票”链条骗税案:

出口骗税的顽瘴痼疾


「典型案例」2018年12月至2023年8月,崔某通过船代公司负责人邓某,获取无出口资质的个人卖家出口货物信息,将自己经营的J公司伪装为真实货主进行报关登记。为匹配虚假出口业务,崔某通过“黄牛”万某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明,J公司于2018年12月至2023年8月,经由崔某决定,通过“黄牛”万某介绍,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收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崔某经营的D公司更改品名变票后开具给J公司,之后J公司以借货配单的形式,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共计1130余万元。2018年12月至2022年1月,J公司经由崔某决定,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万某介绍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虚开的发票并未用于申报退税,而是单独用于认证抵扣,涉及税款损失达430万余元。2024年12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80万元;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风险剖析」一是“买单出口”灰色操作泛滥。中小外贸企业为降低成本,通过船代、货代等渠道,用他人名义报关出口(即买单出口),为骗税分子提供了报关单来源。二是“发票变票”切断监管链条。通过更改发票品名、金额等关键信息,使进项发票与出口货物表面匹配,掩盖虚开本质,增加核查难度。三是“快速收汇”不符合常理。正常外贸企业的资金回收期平均为45天,而J公司的资金从流出到回流平均仅有72小时,明显违背国际贸易惯例。

加强出口企业税务监管的对策思考


构建全链条数字化风险监管体系。数字化是破解骗税风险隐蔽性、链条化难题的核心手段,要以数据共享为基础、技术监控为支撑、智能预警为抓手,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一是深化多部门数据融合,共同开展风险监管。依托国家大数据战略,打破税务、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建立“一次采集、多方复用”的数据共享机制。重点构建“报关单—提单—发票—收汇凭证”四维比对模型,将“数据共享”转化为“数据共管”。

二是强化重点领域技术监控,重点治理虚开重灾区。聚焦农产品虚开骗税高发领域,对农产品收购发票领域,建立“农户信息—收购数量—加工产出—运输轨迹”全链条数据指标体系。通过农业部门农户备案信息核实身份真实性,设置农户供货数量合理指标。对于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引导注册经济实体,纳入日常管理。

三是建立以“风险报关行”为核心的风险防控与分类分级监管机制。以报关行为核心节点构建风险传导防控体系,通过整合其代理业务的异常特征数据,建立动态分级标准。将“代理多企业跨口岸高频报关”“所代理业务收汇来源与出口目的国不符占比超30%”“近半年代理业务中出现15日内快速收汇异常”等指标作为判定“风险报关行”的核心依据,同步关联其代理企业的投入产出比异常、农产品大额虚开等风险信号,形成“报关行—企业—业务”风险映射图谱。针对不同等级报关行,分类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加强日常监管和打击力度。出口骗税风险的防控需聚焦“源头管控”与“过程审核”双重核心,通过强化供货企业管理切断风险源头、细化退税审核守住流程关口、依托联合严打强化违法震慑等,构建起全环节防控体系。

一是推行供货企业专业化管理。将供货企业纳入出口退税监管闭环,建立分级分类、穿透核查、动态预警专业化管理机制,从源头过滤虚开风险。建立供货企业分级分类库,结合纳税信用等级、发票开具规范性、生产经营规模等指标,将供货企业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高风险类”。实施穿透式核查,对出口企业的主要供货方,尤其是农产品、新能源等高风险行业供货企业,延伸核查其进项凭证真实性;对工业类供货企业,核查其电费缴纳、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等生产能力佐证材料,防止“有票无货”。建立供货企业异常预警指标,重点监控“短期内向多家出口企业供货”“供货品名与出口品名退税率差异”“供货金额与自身产能严重不符”等预警指标,强化对供货企业的专业化管理。

二是加强出口退税日常审核。构建“单证审核+实质核查+数据比对”立体化审核模式,改变“重形式、轻实质”的审核弊端。在审核重点上,强化单证一致性审核,比对报关单、进项发票、提单、收汇凭证的核心信息(品名、数量、金额、出口国别等)。聚焦实质真实性审核,对涉及农产品出口企业,重点核查投入产出比,对工业制品出口企业,结合行业参数数据库审核能耗、物耗指标,杜绝虚构生产。强化资金流审核,追踪出口收汇资金流向,对“收汇后短期内通过个人账户回流”“收汇来源与出口目的国不符”等资金异常情况,联动外汇管理部门核查。

三是持续保持八部门严打态势。依托税务、公安、法院、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协同机制,构建“常态化巡查+专项打击”高压防线,强化违法震慑。建立八部门联合研判机制,针对“买单出口”集中的大宗商品贸易、“变票”突出的新能源产业实施定向整治。深化“全链条打击”,不仅追究不法出口企业,还要延伸追究供货企业责任。强化案件曝光与警示,通过多方渠道公开判决结果,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破除部分企业“错把行规当法规”的认知误区,强化行业合规意识。

多部门完善行业共管。骗税行为的跨环节特性决定了对其治理需打破部门壁垒与行业边界,通过完善制度、联合执法、行业共治,构建长效机制。

一是多部门联动,严打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税务、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将报关公司、货代公司、财税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纳入共同监管范围。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服务合规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吊销经营资质,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终身禁入。明确中介机构合规性要求,要求其对服务对象所提供的出口业务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配合多部门开展监督。定期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整治,重点打击“协助伪造单证”“介绍虚开发票”“设计资金回流方案”等违法活动,切断骗税链条的必要环节。

二是明确现有司法解释,强化全链条追责震慑。出口骗税犯罪是涉及出口企业、报关主体、买汇收汇机构等多个参与方的链条化违法行为,因此必须坚持全链条追责。以现有法院对骗税中介的已有处罚案例为实践基础,进一步明确现有司法解释中对出口骗税案件中“全链条追责”的适用标准。将“卖单”报关行、参与伪造单证的货代公司、财税中介等全部涉案主体纳入骗税案件依法定罪处罚的主体,不因其“非直接退税主体”而逃避责任。通过覆盖多主体、紧盯关键环节的全链条追责,彻底破除各类参与方“法不责众”“躲在链条后端无责”的侥幸心理,形成“涉案即查、同罪共罚、全链震慑”高压态势。

来源:《中国税务》2025年第12期

原文作者:卢湘伟

排版设计:蔡晨颖

审核:周优

转自: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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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进出口会计实务、外汇、报关、出口退税、业务实操等培训咨询服务。 由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专家库成员、某海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特邀讲师、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行业委员会专家讲师、税友亿企赢财税学院专家讲师王术芳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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