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包装及包装废物法规》(EU)2025/40,全面规范包装全生命周期的环境可持续性与标签要求。该法规涵盖生产者责任延伸、包装减量、再利用、废弃物收集处理及回收等要求,并修订(EU)2019/1020和(EU)2019/904指令,取代现行包装指令94/62/EC,将于2026年8月12日起正式适用。
94/62/EC指令过渡期安排
自2026年8月12日起,原指令94/62/EC废止,但以下条款继续适用至特定日期:
- 第8(2)条:延续适用至根据新法规第12(6)条通过的实施法案生效后30个月;
- 第9(1)和(2)条:延续适用至2029年12月31日;
- 第5(2)、(3)条,第6(1)(d)(e)点及第6a条:延续适用至2028年12月31日;
- 第12(3a)、(3b)、(3c)和(4)条:延续适用至2028年12月31日,其中数据传输义务延续至2029年12月31日。
法规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所有材质的包装及其废弃物,无论其用于工业、制造、零售、分销、办公、服务或家庭场景,涵盖所有来源的包装废弃物。
包装中的物质要求
包装回收要求
- 所有投放市场的包装必须具备可回收性;
- 可回收包装需满足:设计上支持材料回收,所得二次原材料质量可替代原始材料;废弃后可单独收集、分类进入特定废物流,不影响其他流可回收性,并具备规模化回收能力;
- 自2030年1月1日或授权法案生效后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仅符合附件II表3中可回收性能等级A、B、C的包装可上市;
- 自2038年1月1日起,仅可回收等级为A或B的包装可投放市场。
塑料包装最低再生料含量要求
| 类型 | 2030年1月1日或实施法案生效3年后(以较晚者为准) | 2040年1月1日起 |
| 以PET为主成分的塑料接触敏感包装(一次性塑料饮料瓶除外) | 30% | 50% |
| PET以外的塑料接触敏感包装(一次性塑料饮料瓶除外) | 10% | 25% |
| 一次性塑料饮料瓶 | 30% | 65% |
| 其他塑料包装 | 35% | 65% |
包装最小化要求
自2030年1月1日起,制造商或进口商须确保投放市场的包装在满足功能前提下,重量、体积、形状和材料使用均降至最低。
包装标签要求
- 自2028年8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后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所有投放市场的包装须标注统一标签,包含材料成分信息,并采用象形图便于消费者分类;
- 自2029年2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后30个月(以较晚者为准),可重复使用包装须标明“可重复使用”标识;
- 带有再生材料含量声明的塑料包装,标签须符合实施法案规定;
- 在上述截止日期前已在欧盟制造或进口的包装,可在标签生效后3年内继续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