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文化公司是某知名剧本杀的发行方,享有该剧本杀中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某科技公司、某传播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剧本杀App、微信小程序及抖音平台,线上线下传播并销售涉案剧本杀。在收到某文化公司多次侵权通知后,两公司未停止侵权行为,并声称拥有合法授权。某文化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6万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两公司虽书面承诺停止侵权,但实际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
裁判结果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剧本杀市场知名度高,两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在未对权属进行合理审查的情况下开展商业运营,在权利人多次发出警告后仍未停止侵权,反而公开宣称行为合法,持续侵权超过一年,且侵权范围覆盖全国多个城市,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构成故意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以“城市限定”形式发行、单本售价高达2488元、两被告通过“免费赠送+低价开本”模式获取大量用户流量及间接收益等因素,认定其获利为5万元。结合主观过错和侵权情节,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判令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余元。
法说营商
近年来,“剧本杀”凭借沉浸式体验和社交属性迅速走红,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然而,盗版复制、非法销售、线上擅自传播等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行业纠纷频发。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剧本杀企业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知名作品进行营利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本案明确了“剧本杀”中符合著作权法保护条件的文字、美术等内容可按相应作品类型分别予以保护,厘清了作品权属认定规则,为行业权利人维权提供了类型化指引。同时,法院严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认定“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基础上,顶格判处5倍赔偿,精准核算侵权获利基数,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彰显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导向,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朝阳法苑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