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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中小微企业特殊待遇的附加条件

马来西亚中小微企业特殊待遇的附加条件 KAIZEN啓源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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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关注我们吧!自 2024 课税年度起,根据《1967 年所得税法令》(“该法令”)对中小企业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新增了一项所有权条件。

自2024课税年度起,《1967年所得税法令》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新增一项所有权条件,明确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企业需重新评估其税务资格。

中小企业定义及新的外资持股条件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企业在特定课税年度开始时,若满足以下三项条件,可被认定为中小企业:

  1. 公司普通股的实缴资本不超过250万马币;
  2. 计税期内来自所有业务来源的总收入不超过5000万马币;
  3. 其关联公司在计税期开始时的普通股实缴资本均不超过250万马币。

自2024课税年度起,《2023年财政法令(第2号)》新增一项附加条件:公司普通股实缴资本中,由马来西亚以外注册的企业或非马来西亚公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20%。

若外资持股比例超过20%,无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企业将不再符合中小企业税务认定标准。

外资持股条件变更的税务影响

该调整将影响企业享受中小企业相关税务优惠的资格,主要包括:

失去中小企业资格可能导致有效税率上升、小额资产税务扣除受限以及合规负担增加。因此,存在外资持股的企业应尽快审查股权结构,评估其对税务地位的影响。

实际案例

TDM有限公司为马来西亚注册企业,股权结构如下:

  1. HOC有限公司(马来西亚注册)— 80%;
  2. 黄先生(居民个人)— 10%;
  3. Celine女士(非居民个人)— 10%。

此外,HTE有限公司(海外注册)持有HOC有限公司100%股份。

尽管TDM有限公司90%股份由马来西亚实体或居民直接持有,但由于HOC有限公司的股份由海外公司全资控股,其80%持股被视为间接外资。加上Celine女士10%的直接外资持股,TDM有限公司总外资持股达90%。

由于外资比例远超20%上限,TDM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小企业税务定义。

结论

企业应充分认识外资持股结构对税务资格的影响,及时审视股权安排,确保合规并优化税务策略。建议参考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网(https://www.hasil.gov.my/en)获取权威信息。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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