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RS和反避税规则持续强化的背景下,市场上仍存在一些以“阻断信息交换”或“延迟纳税”为卖点的所谓“筹划方案”。这些路径的合规性、稳定性及长期可行性亟需从法律与监管角度重新评估。
以下对实践中常见的几类“筹划方式”进行专业分析。
一、转移资产至非CRS参与国家或地区
尽管美国、泰国、柬埔寨、中国台湾地区、迪拜、越南等尚未加入CRS体系,但将资金转移至此类地区并不能构成可持续的风险规避策略。
首先,CRS覆盖范围持续扩大,未参与国并非永久“安全区”,未来可能随时加入,制度套利的时间窗口有限。
其次,即便账户设于非CRS地区,若通过CRS成员国金融机构操作或涉及其居民主体,仍可能因实控人穿透识别而被纳入信息交换范围。
再者,非CRS国家仍可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与中国实现税务信息共享。例如,中柬税收协定即包含信息交换条款,可依法获取涉税数据。
最后,部分非CRS国家(如美国)虽不参与CRS,但通过FATCA机制广泛开展信息交换,且实行全球征税,税负与合规成本更高。盲目转移资产反而可能增加整体税务风险。
二、通过移民或身份变更规避信息申报
有观点认为取得外国护照或居留权即可改变税务居民身份,从而避免CRS信息回流中国。但这一理解存在根本误区。
CRS的信息交换依据是税务居民身份,而非国籍或护照。是否构成某国税务居民,取决于实际居住、工作、纳税及停留时间等实质性标准。
仅取得护照或永居资格,并不自动转移税务居民身份。税务机关更关注个人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核心所在地。
相反,即使未获得国籍,只要在境外形成稳定的工作与居住事实(如持有新加坡EP签证或香港工作签证),更易被认定为当地税务居民。此类身份转化需长期真实履约,难以通过短期安排实现。
三、年末转移资产以规避申报
部分人试图在年度末将金融资产转出账户,以降低年末余额,规避CRS申报。
根据OECD《共同申报准则整合文本(2025)》,金融机构需报告的内容不仅包括年末余额,还涵盖全年利息、股息、资本利得及其他收入。
因此,仅调整年末余额无法消除收入项的申报义务。税务机关可通过收入与资金流动逻辑推断资产规模。
此外,频繁大额资金调动易触发反洗钱监测系统,带来额外合规风险,得不偿失。
四、利用离岸信托切断所有权关联
相比其他工具,离岸信托具备一定法律基础,可通过真实所有权转移实现资产隔离,尤其在全权信托结构下,委托人通常放弃控制权,降低被穿透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的可能性。
但需明确三点:
第一,信托本身不能阻断CRS信息交换。作为金融账户持有人,信托相关信息仍会被申报并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第二,信托内部增值不会产生“视同分红”,不直接构成委托人的应税所得;
第三,只有当信托向受益人分配收益时,才可能在其所属税务居民辖区产生个人所得税义务,具体税负取决于当地税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