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25〕251号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指跨国公司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与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及轧差净额结算等操作。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与主办企业要求
成员企业为参与资金池且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与主办企业同属一个母公司控股的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
跨国公司应指定一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备案、执行、数据报送及反馈等工作。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条件
跨国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 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 拥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和内控制度;
- 建立相应的内部电子管理系统;
- 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总额合计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 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足两年的企业自设立以来无此类行为);
- 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须为A类;
- 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少于三家;
- 境外成员企业由境内投资设立的,须符合国家境外投资管理规定;
- 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若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降为B类或C类,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应通知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分类下降的,主办企业应终止其参与并办理变更手续。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还需遵守行业监管部门规定。
四、合作银行选择条件
跨国公司应选择主办企业所在省级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合作银行:
- 具备国际结算能力及结售汇资格,近两年银行外汇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结果为B类及以上;
- 近两年无跨境收付及结售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具有健全反洗钱内控机制,履行反洗钱义务无重大缺陷;
-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要求。
合作银行持续经营中不再符合条件的,仅可继续服务已有客户已备案业务,不得新增客户或业务类型。
五、备案登记程序
跨国公司应向主办企业所属省级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备案登记,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委托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 申请书,涵盖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业务种类、上年度国际收支与营收审计情况、合规记录、成员企业名单、股权结构、分类情况、合作银行信息、资金管理架构及系统建设等内容;
- 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授权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文件;
- 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协议或明确权利义务并各方确认的证明材料;
- 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附件1);
- 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非中文需附中文译件);
-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 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的授权书(如有)。
上述第2项材料加盖跨国公司公章,第3项加盖相关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均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说明参与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上年度所有者权益、拟集中额度,并提供贡献额度企业的经审计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列出参与企业信息及拟集中额度,提供对应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 经常项目集中收付与轧差结算:列明参与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专项材料均需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如材料不清晰,外汇局可要求补充说明。省级外汇局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后出具备案通知书(附件2)。主办企业须在通知书出具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业务,逾期自动失效。
六、变更备案要求
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备案:
(一)更换合作银行
- 变更申请,含新合作银行情况及原账户余额处理方式;
- 加盖银行业务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银行无需提供);
- 与新合作银行签署的《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变更
参照第五条提交相应变更材料。
外汇局审核后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三)成员企业变更(不涉及外债/放款额度)
主办企业应在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新营业执照),合作银行通过“数字外管”平台和RCPMIS系统完成变更操作。
七、注销备案流程
拟停止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清偿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省级外汇局申请注销备案,材料包括:
- 申请书,说明外债与放款额度使用、涉外收付款、账户关闭等情况;
- 备案通知书原件。
外汇局审核后完成注销手续并收回通知书原件。
八、外债额度集中管理规定
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核定集中额度。
外债集中额度 = (主办企业+Σ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 × 跨境融资杠杆率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外债风险加权余额 = Σ本外币外债余额 + Σ外币外债余额 ×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成员企业可自主决定部分外债额度是否集中,每年最多调整一次;未集中部分可自行办理外债业务。
在集中额度内,主办企业可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以自身或代理成员企业名义借入外债。外债收支币种原则上一致,禁止人民币与外币跨币种套利。
备案后,主办地外汇局应在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规定
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核定集中额度。
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 (主办企业+Σ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 × 境外放款杠杆率 × 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 = Σ本外币放款余额 + Σ外币放款余额 × 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参数: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8,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成员企业可自行确定集中比例,每年最多调整一次;未集中额度可按规通过专户办理放款。
在集中额度内,主办企业可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放款或代理放款。收支币种应保持一致,禁止跨币种套利。
资金用途须合法合规,不得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监管要求,不得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以外支出。
备案后,主办地外汇局应在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与轧差结算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合并一定时期内应收应付交易为单笔操作,原则上每月至少结算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上述业务。备案后,主办地外汇局应在系统中完成相关业务登记。
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纳入集中收付或轧差结算。
停止相关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30日内通知合作银行,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十一、便利化政策适用条件
合作银行为试点银行且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均为便利化政策优质企业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等相关措施(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无贸易收支的除外)。
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时,应在数据报送附言中标注“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
十二、账户开立要求
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可根据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NRA账户,集中管理境外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为多币种账户,开户数量不限,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仅用于对外支付,回款后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 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收入;
- 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不含非集中外债存放账户);
- 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及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 购汇存入(用于经常项目支付、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
- 存款本息;
- 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该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或进口付汇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 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支出;
- 向境内成员企业各类账户划出资金;
- 集中额度内的境外放款及外债偿还本息;
- 结汇用于合规境内支出;
- 存款划出;
- 交纳存款准备金;
- 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外债资金划拨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合规前提下,人民币可划至成员企业人民币结算账户,外币可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用于相关业务。
十五、结售汇集中办理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的结售汇。
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资金、经备案的外币外债资金及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可在账户内按意愿结汇或支付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可继续存放于国内资金主账户,无需转入结汇待支付账户。
十六、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
主办企业在承诺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无需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境外集中收付业务
主办企业可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之间的本外币集中收付,该业务占用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详见附件3)。
十八、账户合规使用
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开立与使用须符合央行及外汇局相关规定,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须遵循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要求。
十九、展业原则与申报要求
合作银行应按“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付及结售汇。对资金性质不明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单证。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主办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应通过“数字外管”平台及时准确报告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信息。
二十、统计与数据报送
主办企业办理外债、境外放款、经常项目集中收付等业务时,应按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账户信息。
境内划转涉及还原申报的,应按相关规定报送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需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一、合作银行职责
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共同制定资金池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体系、风险防控、系统建设及技术保障等,并留存备查。
应及时、完整、准确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础信息、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数据。
应审核企业报送数据,确保涉外收付款、账户信息、境内划转、结售汇等数据报送真实准确。
合作银行与主办企业均应保存能证明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件资料至少五年。
应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业务运行情况,配合非现场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向所在地央行分行和外汇局报告。
二十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业务指导
督促银行完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进行合规性专项审计。
(二)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
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企业名单,全面分析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现场检查。
(三)风险评估与处置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高风险企业或银行采取约谈、发送风险提示函或限期整改措施;涉嫌违规的,依法立案查处。
二十三、违规处理
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跨境人民币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外汇局分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四、过渡期安排
原则上已开展本通知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不得再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已有其他资金池业务并取得本通知备案的,设置一年过渡期,期间完成原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本通知执行。
二十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相关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