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中国商会关于《外国补贴条例》实施指南的声明
呼吁欧方坚守证据为本与程序公正,维护真正的公平竞争环境
FSR不应成为悬于中企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026年1月9日,布鲁塞尔
欧盟中国商会注意到欧盟委员会于1月9日发布的《外国补贴条例》(FSR)实施指南。我们认可其在收窄“经济活动”定义、设立小额补贴安全港等技术细节上的改进。但这些调整未触及根本问题——在“权力制衡”与“程序公平”等核心原则上,指南实质性地巩固并细化了欧委会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若执行不当,将对包括中资企业在内的所有在欧运营企业造成严重的法律不确定性、不合理的合规负担及潜在歧视性影响。我们对此表示严重关切。
五大系统性风险聚焦中企影响
一、事先申报权自由裁量过大,易与产业政策不当绑定
欧委会可仅基于“怀疑”即对未达申报门槛的交易启动审查,并将“战略性经济活动”列为关键考量。此举将经济安全等非竞争目标嵌入竞争工具,使该权力成为悬于中企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涉及战略资产的交易或公共采购,即便规模有限,也可能面临不可预测干预。
二、“扭曲评估”存在“有罪推定”倾向
指南允许对多项补贴进行“综合评估”,且仅要求证明补贴“促成了”竞争损害。其核心逻辑实质上将自证清白的举证责任强加于企业,对架构复杂或曾获产业政策支持的企业构成系统性风险。
三、“交叉补贴”分析过度依赖理论推定
相关分析框架(第20–32段),特别是“不存在可信因素阻止转移”的认定方法(第22段),可能脱离实际证据,易将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正常集团内部安排不当纳入审查范围。
四、公共采购中“不当优势”举证责任失衡
指南确定的评估方法(第87–92段)可能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失当,迫使企业证明投标优势与任何潜在补贴完全无关,形成不合理负担。
五、“平衡测试”缺乏程序保障与可操作标准
指南要求积极效果必须“特定于”所涉补贴(第118–120段),此标准在多补贴场景下难以落地;同时规定逾期提交证据可不予采纳(第140–144段),限制企业基于充分案情信息有效举证的权利。
综上,FSR指南或将对中国企业在欧投资、参与公共采购及日常经营带来系统性挑战,核心风险在于规则解释与执法实践。若上述缺陷未能及时纠正,FSR恐对在欧中企产生不当“胁迫”效应。
欧盟中国商会强调:我们并非反对必要监管,而是坚决呼吁欧方建立真正公正、透明、非歧视的规则体系。我们敦促欧委会在未来执法中恪守三项原则——以实证为基础,摒弃有罪推定;恢复举证责任平衡,确保程序权利实质有效;克制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将FSR目标限定于维护公平竞争。
一个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欧盟市场,其基石在于规则的可预测性与执法的公平性。我们期待与各利益攸关方持续对话,共同完善细则,助力中欧投资经贸关系稳健发展。
来源:欧盟中国商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