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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总则解析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总则解析 深圳中科为检测服务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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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筑牢行业合规基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立法目的、核心定义与适用范围,构建无人机无线电管理的基础框架,是保障空中电波秩序、支撑行业规范发展的根本依据。

立法目的:兼顾安全秩序与产业发展

《办法》第一条确立双重目标:一是加强无人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各类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无线电频率是遥控、遥测及信息传输的关键载体,使用失序可能引发信号干扰,危及航空与公共安全。二是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为行业提供清晰、稳定的制度保障。制定依据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上位法规,确保合法性与权威性。

核心定义:精准界定管理对象

第二条明确三类关键概念,厘清管理边界: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无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民用航空器”,确定管理主体;
  • 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机重量<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50米、最大平飞速度≤40千米/小时,且所配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支持人工随时介入,为差异化监管提供依据;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涵盖无人机本体及配套地面设备,功能聚焦遥控、遥测、信息传输三大核心,明确技术管理范畴。

适用范围:覆盖全链条管理维度

第三条规定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覆盖三类行为:在境内生产或进口并销售、使用的无人机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在境内使用相关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该类系统的无线电台。实现从设备准入、频率使用到台站设置的全环节闭环管理。

总则作为《办法》的基石,通过明晰立法导向、界定关键概念、划定适用边界,为后续频率与台站管理、设备合规、电波秩序维护等条款提供逻辑前提,既强化监管执法依据,也为从业主体提供清晰合规指引,助力民用无人机产业在规范中可持续发展。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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