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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照解析

《增值税法》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照解析 龙信通出口退税培训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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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我国增值税迈入法定时代

2025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正式发布,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完成从“暂行条例”到“法律+行政法规”的全面升级: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颁布,2026年1月1日《实施条例》同步落地,标志着增值税制度正式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确定性新阶段。

新规覆盖税目界定、计税规则、进项抵扣、出口退税、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等全链条,对企业税负成本、财务核算、合规管理产生系统性影响。

核心政策要点对照解析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定义更清晰,执行更明确

增值税法 实施条例 要点提示
第三条: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二条:明确“货物”含电力、热力、气体;“服务”涵盖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信息技术等;“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等;“不动产”指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三条进一步界定“单位”和“个人”范围。 首次将加工、修理修配归入“服务”范畴,统一表述;税目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增强权威性与可预期性。
第四条:明确“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情形,含起运地/所在地、消费地、发行地等判断标准。 第四条:细化“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明确三类情形:境外向境内提供(现场消费除外)、与境内资产直接相关、财政部另有规定。 “境外现场消费服务”不征税,但需后续明确“现场消费”口径;“直接相关”亦需配套细则,避免执行争议。
第五条:仅保留3类视同销售情形(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 大幅缩减视同销售范围,减轻企业核算负担;企业内部移送、代销业务不再视同销售,但跨区域销售属地征管与开票责任有待明确。
第六条:员工工资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征用补偿、存款利息等4类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 法定非应税项目大幅精简,但其余30余项现行不征税项目(如拆迁补偿、保险赔付等)仍实质延续,2026年基本不纳入征税范围。

二、税率与计税方法:结构稳定,混合销售规则重大优化

增值税法 实施条例 要点提示
第十条:基本税率13%、9%、6%,出口及跨境服务适用零税率。 第八条、第九条:明确定义“出口货物”及“跨境零税率服务”范围,平移现行出口退税目录(如研发、设计、国际运输、对外修理修配等)。 出口退税政策体系全面法定化,实操口径保持稳定;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界定延续财税〔2012〕39号文精神。
第十三条:一项交易涉及多个税率/征收率的,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第十条:明确“主要业务”须同时满足:(一)含两个以上不同税率业务;(二)存在明显主附关系——主要业务体现交易实质与目的,附属业务为其必要补充且以主要业务为前提。 终结长期争议,确立“交易实质”判定标准。例如:弱电工程中货物占比虽高,但建安服务为核心目的,整体按9%建筑服务税率计税;行业适用需关注营改增扶持政策(如分拆计税)是否延续。

三、进项抵扣:规则更严密,特殊情形新增安排

增值税法 实施条例 要点提示
第二十二条:列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六类情形(简易计税、免税、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餐饮/居民日常/娱乐服务、国务院规定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细化“非正常损失”——限于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变,及违法被没收、销毁、拆除;明确不动产及在建工程仅转出所耗“购进货物+建筑服务”进项,设计服务进项无需转出。
第二十条:明确“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二十一条:新增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并要求财税部门适时评估该政策效果。
第二十二条:首次创设“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规则——用于取得经济利益但不属于应税/视同应税/法定非应税的经营活动,对应进项不得抵扣。
第二十五条:针对“混合用途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明确:
(一)原值≤500万元,进项可全额抵扣;
(二)原值>500万元,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再按折旧/摊销年限逐年计算不得抵扣额。
贷款利息抵扣限制政策具阶段性特征,未来或有调整;“非应税交易”不得抵扣条款影响广泛(如售后回租、资产重组中资产转让),需关注后续操作细则;中小企业购置500万元以下长期资产抵扣便利性显著提升。

四、税收优惠:免税范围微调,管理要求趋严

增值税法 实施条例 要点提示
第二十四条:列举10类免税项目,含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古旧图书、学校学历教育等。 第二十七条:明确“医疗机构”不含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界定托儿所、幼儿园须具备托育/学前教育资格,养老机构须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明确“学校”含技工院校、技师学院。
第三十一条:“门票收入”限于第一道门票。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要求优惠政策公开透明,财政税务部门须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强化政策时效性与公平性。
美容医美服务明确排除免税;普惠性教育、养老、托育机构免税边界进一步厘清;税收优惠从“静态备案”转向“动态评估”,不符合发展需要的政策将逐步退出。

五、征收管理:纳税义务与地点更精准,征管协同强化

增值税法 实施条例 要点提示
第二十八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款项、取得凭据或开具发票当日。 第三十九条:明确“取得索取凭据当日”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无合同或未约定的,为货物发出/服务完成/权属转移之日。 货物发出即触发纳税义务,企业须及时修订销售合同付款条款,防范滞纳风险。
第二十九条:有固定场所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总分机构跨县市经批准可汇总申报。 第四十二条:建立分级审批体系——跨省汇总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省内跨市县由省级财税部门批准。 总分支机构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更具可操作性,降低集团税负与遵从成本。
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银行等特定主体可按季申报。 第四十三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等适用季度申报。
第四十四条:按次纳税达起征点者,申报期延至次年6月30日前。
小微企业申报压力实质性缓解;自然人等偶发交易主体获得更长申报窗口。
第三十三条:出口退(免)税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七条:明确退(免)税两种路径——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生产企业及跨境服务企业适用“免抵退税”。
第四十八条: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内销征税。
第四十九条:放弃退(免)税或免税的,36个月内不得恢复。
退免税操作路径法定化;逾期申报成本显著提高,企业须加强出口单证与申报时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多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依法获取物流、报关、货代、资金结算等出口相关信息,相关单位须配合并保密。 出口骗税监管能力大幅提升,“单证流、货物流、资金流”三流合一核查将成为常态。
第三十六条:反避税依据为《税收征管法》。 第五十三条:新增一般反避税条款——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减少/免除/推迟缴税或提前/多退税款的安排,税务机关可依法调整。 填补增值税领域反避税制度空白,企业关联交易、架构重组、跨境定价等涉税安排需同步评估商业实质与税务合规性。

结语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构建起逻辑严密、权责清晰、便于执行的现代增值税制度框架。其核心价值在于:以法律形式固化改革成果,增强税制确定性;以实施条例细化授权事项,提升政策可操作性;以规则优化回应企业诉求(如简化视同销售、明确混合销售、放宽小规模申报),兼顾效率与公平;以征管协同和反避税条款强化治理能力,服务高质量发展目标。企业应尽快开展政策适配、流程重构与系统升级,确保2026年1月1日起平稳过渡、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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