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优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申报要求
政策调整要点速览
2021年4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34号公告,自2021年5月10日起实施。公告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产地栏目的填制和申报要求进行优化调整。
公告核心内容如下: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并在“原产国(地区)”栏填报依据相关法规确定的货物原产地,取消原“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的填报要求。
- 进口人可选择“通关无纸化”或“有纸报关”方式申报:
- “通关无纸化”: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正本,具体操作规范详见附件2。
- “有纸报关”:在申报时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 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
- 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货物需按第一条要求填报《报关单》。
- 从境外进入上述区域(场所)时无需比照第一条要求填报《备案清单》。
-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继续按海关总署2019年第207号公告要求申报。
- 向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时,应在《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填报对应备案号。
公告废止了海关总署此前相关公告内容,同时停止执行2019年第18号公告中有关栏目填报要求。
附件主要内容概览
附件1: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填制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栏目及填制规范:
-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根据具体协定填报相应代码。
- 原产地证明类型:选择证书或声明;小金额货物默认为空。
- 原产地证明编号:填写编号或序列号;小金额货物填写固定代码“XJE00000”。
-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按相关管理办法确定的原产地填报。
- 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填写对应商品项号。
附件2: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
- 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协定项下货物需通过指定系统填报数据并上传单证。
- 已实现信息交换的协定项下货物无需额外填报或上传单证。
- 免提交原产地证明的小金额货物无需上传单证。
- 文件格式标准参考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原产地证书适用范围及政策汇总
各类自由贸易协定下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情况
类型 |
编号 |
是否支持电子联网 |
备注 |
仅限原产地证书 |
|||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
11 |
是 |
|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
12 |
否 |
|
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
13 |
是 |
孟加拉、尼日尔、埃塞俄比亚、莫桑比克、东帝汶(在线签发的以字母“E”作为首位编号的证书) |
否 |
其他 |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14 |
是 |
|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
15 |
否 |
|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
16 |
否 |
|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
17 |
否 |
|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
18 |
否 |
|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
19 |
是 |
|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
20 |
是 |
|
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 |
21 |
否 |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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