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函件:新增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函件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增列以下内容:
- α-苯乙酰乙酸甲酯、α-乙酰乙酰苯胺、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和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列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 苯乙腈、γ-丁内酯列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此决定于2021年5月28日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指南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相关行为,防止其被用于制造毒品,以下为相关内容概述:
1. 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根据条例规定,分为三类共32种:
- 第一类: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 第二类、第三类:可用作制毒的化学配剂。
2. 易制毒化学品的应用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也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产品生产中:
- 第一类中的1-苯基-2-丙酮可用作医药和农药中间体;胡椒醛可作为香料调味剂;
- 第二类中的苯乙酸用于药物生产,三氯甲烷和乙醚可作医学麻醉剂;
- 第三类如甲苯、丙酮等则用作油漆、涂料添加剂或清洗剂。
3. 进出口环节管理措施
- 许可证管理制度: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
- 国际核查制度:对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国际核查制度。
4. 判断企业货物是否需要许可证
以实际案例说明:
案例一:某公司申报出口清洗剂(含甲苯超40%),需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案例二:某公司进口清洗剂(含丙酮与甲苯总含量超40%),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5. 经营者申请资料清单
经营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合同(协议)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此外,出口还需提供进口方合法使用保证文件。
6. 个人携带相关规定
随身携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时,需自用且数量合理;其他类别不得随身携带。
7. 通关申报注意事项
经营者需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提交有效许可证件。对于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还需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