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下)
用案例分析非完全原产条件
上期介绍了RCEP原产地规则中的完全原产情况,本期将聚焦使用非原产材料时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01 案例规则分析
第三种条件:使用非原产材料且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
RCEP规定成员国产品若使用非原产材料,则需符合以下三种标准之一:
- 区域价值成分40%(RVC)标准
-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 加工工序标准
(一)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货物出口商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RVC),确保其不少于40%:
- 间接/扣减公式:RVC = (FOB – VNM) / FOB * 100%
- 直接/累加公式:RVC = (VOM + 直接人工成本 + 直接经营费用成本 + 利润 + 其他成本) / FOB * 100%
其中:
FOB:产品离岸价格
VOM:区域内原产材料价值
VNM:非原产原材料价值
案例1:遮阳伞出口泰国
中国某企业生产出口至泰国的遮阳伞(HS6601.91),适用区域价值成分40%的原产地标准。根据两种公式计算:
- 扣减法:RVC = (6.9 - 2.85)/ 6.9 * 100% = 58.7%
- 累加法:RVC = (3.55 + 0.05 + 0.04 + 0.41) / 6.9 * 100% = 58.7%
结果大于40%,判定遮阳伞为中国原产。
(二)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当货物与其非原产材料被归入不同税号时,即视为实质性改变。包括:
- 章改变(CC):前两位发生改变
- 品目改变(CTH):前四位数发生改变
- 子目改变(CTSH):前六位数发生改变
案例2:燕麦片出口韩国
中国企业将进口自法国的燕麦(HS1004)加工成燕麦片(HS1104.12)。因税则号从10章变为11章,符合“章改变”标准,燕麦片为中国原产。
案例3:棉纱出口泰国
中国企业将印度进口棉花(HS5203)纺织成棉纱(HS5205),发生品目改变,满足品目改变标准。
案例4:混凝土粒料出口韩国
中国企业将俄罗斯进口建筑用石(HS2515)与中国产化学试剂混合生成混凝土粒料(HS2517),符合品目改变标准。
(三)加工工序标准
RCEP仅采用“化学反应”作为加工工序标准。如果在一缔约方发生了化学反应,则视为原产货物。
(四)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
RCEP允许15个成员国间的原材料价值累积,加强产业链供应链联系。
案例5:水族箱出口新加坡
中国企业生产的水族箱(HS7013.99)出口至新加坡,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40%。在未考虑累积规则的情况下,区域价值成分低于40%;但在考虑累积规则后,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原料可按原产累积,最终满足40%要求。
02 结语
以上是对RCEP原产地规则的全面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