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货物原产地规则解析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其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市场准入承诺。货物原产地规则是货物贸易的基础,区域内的原产地累积规则是RCEP的重要成果。
海关总署第255号令明确了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规定。以下为RCEP项下货物原产条件的三种主要情形:
一、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RCEP列举了10种可视为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具体情形:
- 在该缔约方种植、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及产品;
- 在该缔约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 从该缔约方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产品;
- 在该缔约方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养殖、采集或捕捉直接获得的产品;
- 从该缔约方土壤、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未包含在前述项目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 由该缔约方船只依照国际法规定从公海或有权开发的专属经济区捕捞的海洋渔获产品和其他海洋生物;
- 由该缔约方或其人员依照国际法规定从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未包含在第(六)项的产品;
- 在该缔约方加工船上完全使用第(六)项和第(七)项所述产品加工或制造的产品;
- 满足特定条件的废碎料或旧货物;
- 在该成员方仅使用上述所列货物或其衍生物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案例一:由悬挂我国国旗并在我国注册的船只在公海捕获的金枪鱼在我国加工船加工后出口至日本,此金枪鱼属中国完全原产。
案例二:某钢铁生产企业利用中国境内回收的废钢铁,经炼铁-热轧-冷轧工序加工制成冷轧钢板(HS7225)出口缅甸,此冷轧钢板为中国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二、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第二种情况与第一种相比,原材料不必一定是在一个成员国完全获得,但必须已取得原产资格。
案例三:某棉纺企业生产的纯棉坯布出口泰国,使用的企业自产棉纱线(HS5205),而生产棉纱线使用的棉花(HS5203)从印度进口。由于RCEP对棉纱线原产规定为品目改变,由印度棉花加工成棉纱线后取得中国原产资格,因此纯棉坯布符合第二种情况规定。
案例四:某企业出口日本的竹砧板,在我国境内加工,原料包括塑料垫(HS3926.90)和中国产毛竹、胶水。塑料垫原料为沙特进口的聚乙烯颗粒(HS3901.10),但制成塑料垫后税号改为HS3926.90,品目发生改变取得中国原产资格,因此竹砧板符合第二种情况规定。
三、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
RCEP规定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时需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分为以下三种标准:
- 区域价值成分40%(RVC)标准;
-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 加工工序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40%”是指根据公式计算所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其计算方法如下:
- 间接/扣减公式: RVC = (FOB - VNM) / FOB * 100%
- 直接/累加公式: RVC = (VOM + 直接人工成本 + 直接经营费用成本 + 利润 + 其他成本) / FOB * 100%
其中:FOB为产品离岸价格,VOM为区域内原产材料价值,VNM为非原产原材料价值。
案例五:由中国某企业生产出口泰国的遮阳伞(HS6601.91),适用区域价值成分40%标准,通过两种计算方式得出区域价值成分为58.7%,超过40%,判定为原产。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当货物与非原产材料被归入不同税号时即视为发生实质性改变,并取得原产资格。具体包括:
- 章改变(CC):前两位发生改变;
- 品目改变(CTH):前四位数发生改变;
- 子目改变(CTSH):前六位数发生改变。
案例六:中国企业生产的燕麦片(HS1104.12)出口韩国,原料燕麦(HS1004)从法国进口,加工后产品从10章变为11章,符合章改变标准。
案例七:进口印度棉花(HS5203)纺织加工成棉纱(HS5205)出口泰国,加工过程中商品发生品目改变。
案例八:使用俄罗斯进口建筑用石(HS2515)与中国产化学试剂混合生产混凝土粒料(HS2517)出口韩国,原料到产品发生品目改变。
加工工序标准
RCEP只采用了“化学反应”这一种加工工序标准,如在一缔约方发生化学反应则视为原产货物。
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
区域内价值成分的累积规则增强了成员国间产业链供应链联系,有助于形成共同市场。
案例九:中国企业生产的水族箱(HS7013.99)出口新加坡,因累积规则扣除原产印度成分后区域价值成分为69%,满足原产要求。


